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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理设置资格条件 维护公平竞争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11-13 15:59 点击率: 63打印 】【 关闭

政府采购招标是采购人通过规范的招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取最佳供应商的方法,以确保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高效运行。而采购人所面对的供应商其供货能力、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因此,采购人往往会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设置资格条件,以达到选取优质供应商的目的,一些资格条件的设置并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限制性、排他性和倾向性,不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案例

20186月,某县某单位开展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购项目,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资金206万元。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为:除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外,又新增了四个资格条件:1、投标人必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具有有效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2、售后服务:具有良好的供货能力,且能及时供货,在云南省内或项目当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点,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3、业绩要求:近3年(201511日至今)至少承担过1项类似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4、信誉要求:申请人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在过去三年中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受过云南省内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所承担项目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所地人民检察院开具的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之函。

二、本案例的不合理设置及法律依据

在本案例资格条件的设置上:售后服务点设立、业绩要求和信誉要求的要求都存在着不合理的条件,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上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但也明文指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款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八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问题分析及处理建议

依照法规,再对照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可以看出,其资格条件的设置存在倾向性、限制性和排他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前在云南省内或项目当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点,这一资格的设置就直接排斥的省外企业或省外未在云南省设立售后服务点的企业,对省外企业参与本项目的竞争存在着不公平性。

处理建议:采购人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售后服务的优良影响较大,如果项目地或省内没有供应商的售后服务点,当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故障时,难以快速处理故障,恢复运转。为确保售后服务,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在项目地或省内的售后服务点,以确保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是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3年(201511日至今)至少承担过1项类似业绩,这一资格的设置就直接排斥201511日之前的业绩,同时也直接排斥了新成立还未有业绩的企业。

处理建议:业绩不要纳入资格条件的设置中,可在综合评分中体现,但业绩的设置分值不予过高,也不要限定年限和金额。如果遇到特殊项目确实需要设定业绩、业绩规模或业绩年限时,应当充分说明设置的理由。

三是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信誉的要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设置。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的通报批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另外质量安全事故也分大小和严重程度,不能一概而论,简单作为资格信誉条件。

处理建议:投标人的不良信誉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财库〔201938号之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人的不良记录是可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对投标的信誉可要求投标人做出承诺,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若查询其投标人有重大违法记录,执行期限未满,或查询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符时,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处理。


投稿人:张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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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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