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员干部职工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进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增强执行力,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及《澄江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范围。县政府办公室全体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挂职、借用、顶岗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问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赏罚分明、客观公正、罚当其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内容: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二)对办公室班子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安排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三)没有及时传达领导重要指示、批示,或者传达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领导严厉批评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或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五)对应由两个或多个股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股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股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六)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对承担的工作讨价还价、瞻前顾后、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八)文件收发中错签、错登或错发、漏发、迟发严重贻误工作的。
(九)县政府重要会议和活动,领导席位摆放、排名顺序或姓名出现错误,会议和活动服务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对县直部门或镇、街道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无故拖延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一)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使用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保密纪律规定导致失泄密;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县政府重要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县政府领导日常活动安排,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三)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四)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连续两年未完成办公室内部政务信息考核任务,或所报送信息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公款或公共物资的。
(十七)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吃、拿、卡、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八)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十九)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违反规定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
(二十)公车私用或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酒后驾驶、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务用车未实行定点停放、集中管理,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未入库封存。
(二十一)上班期间从事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网购等非工作性事务;参与或支持赌博的。
(二十二)下基层、到部门开展公务活动,不轻车简从,违反规定接受宴请、土特产、红包和礼金,超标准住宿的。
(二十三)违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浪费水、电、油等能源资源的。
(二十四)其他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考核领导小组查实后,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受到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党员干部职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年内受到一次“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六种问责方式(以下简称六种问责方式)之一的党员干部职工,当年内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年内两次被处以六种问责方式之一的党员干部职工,给予在办公室内部相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含2次)被问责情况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条 问责程序:
(一)启动。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和通报;考核领导小组在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新闻媒体的报道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及时研究启动问责。
(二)调查。由考核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问责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三)决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并书面通知被问责人。
(四)执行。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落实问责决定。
(五)申诉。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复查复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对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对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