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澄江县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澄江县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推动澄江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四期)―玉溪市澄江县小西城片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资〔2015〕786号)等规定,澄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澄江县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澄江县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小西小学以西路面,南至村庄最南端,西至振兴路,北至元富饭店北侧围墙(环城西路南段以东片区北至澄波路)范围内确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最终以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三、起征日期:自澄江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澄江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右所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含)止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咨询电话
澄江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6683777
右所镇:0877-6710018
附件:澄江县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
澄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澄江县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推进澄江县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一步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完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打造旅游城市新形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小西城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六)《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七)《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八)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九)《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十)《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十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四期)―玉溪市澄江县小西城片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资〔2015〕786号);
(十二)《澄江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补偿适用范围
东至小西小学以西路面,南至村庄最南端,西至振兴路,北至元富饭店北侧围墙(环城西路南段以东片区北至澄波路)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及地上的合法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最终以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四至范围和面积为准。
四、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的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
五、征收期限
(一)起征日期:自澄江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签约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含)止。
(三)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天内。
六、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澄江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澄江县右所镇人民政府
七、限制行为
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补偿对象,自2015年3月5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启动县城廖官营片区和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3、新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土地和房屋权属的抵押、转让、赠予、出租、分割、分户拆户等行为;
6、办理新的规划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交易、抵押等相关事项;
7、核发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8、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且在征收过程中将不予补偿。
八、征收补偿办法
(一)合法性认定
1、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合法房屋。
2、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建盖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二)面积认定
1、建筑面积认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实有建筑以规划批准为依据认定。
认定原则: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的以实测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大于实测建筑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2、土地面积认定: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以出让合同及缴交出让金的面积认定。
3、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无法提供合法合规建盖手续的建(构)筑物按照结构类别只给予建造成本补助。
(三)用途认定
按照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实物安置。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与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总额。
货币补偿安置总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货币安置签约奖励费(含交房奖励)+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实物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由征收人先按照货币补偿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后, 按照等面积安置的原则,可购买与被征收合法房屋相等面积的安置房。
安置房由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地点位于澄江县“龙润园”小区,安置房的价格由双方协商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被征收人按评估价格购买。
九、建(构)筑物补助
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无法提供合法合规建盖手续的建(构)筑物按照结构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建造成本补助。
序号 |
类 型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1 |
框架结构 |
15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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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砖混结构 |
13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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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砖木结构 |
10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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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木结构 |
9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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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砖石棉瓦房 |
2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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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简易房 |
2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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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简易棚 |
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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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彩板瓦房 |
220元/平方米 |
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平方米 |
9 |
钢架吊顶复合活动板房 |
260元/平方米 |
未吊顶180元/平方米 |
10 |
彩板瓦钢架大棚 |
170元/平方米 |
大棚高度6米以上。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平方米 |
11 |
钢架彩钢瓦棚 |
80元/平方米 |
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平方米 |
12 |
阳光房(玻璃房) |
186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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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奖励政策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15天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根据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货币奖励,标准如下:
签订协议补偿时间 (天) |
按房屋评估价奖励百分百 (单位:元) |
1―5 |
20% |
6―10 |
15% |
11―15 |
10% |
15天以上 |
0 |
超出上述时间段的不予奖励。
十一、搬迁补偿费标准
按被征收人实有合规建筑面积(不分房屋结构)计算,征收协议签订后,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房屋被征收人。存在租赁关系的,由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被征收人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评估确定。
十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按被征收人实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分房屋结构)计算,以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于征收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计发,过渡期为15个月。
十三、被征收房屋交付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物资全部搬出;
(二)进行过补偿或补助的实物完好无损,房屋被征收人不得拆除。
十四、协议签订
(一)被征迁房屋设有抵押权的,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
(二)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时,被征迁人须如实提交《关于启动县城廖官营片区和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发布之日前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下证明文件:
1. 《居民户口簿》原件;
2. 产权人身份证原件;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十五、安置房交房时间
安置房交房时间为自签约期限截至之日起15个月内。因特殊原因延期交房的,被征迁人按月计算的过渡费、租金补助等按原标准顺延补偿。
十六、其它规定
在临时安置过渡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可以按照公租房的租金标准,选择租赁一套公租房进行过渡安置。
十七、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报请澄江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澄江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本方案自澄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方案由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