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江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澄江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澄江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县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集中财力更好地服务于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云南省省级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2〕13号)、《玉溪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玉办发〔2013〕192号)及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或历年形成在各预算单位账户上的财政资金(含各级财政性拨款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条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包括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一)结转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次年需按资金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二)结余资金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形成的财政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结转资金主要包括:
(一)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转;
(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次年执行形成的结转。
第五条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确需结转使用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编制。
第六条 有项目结转的各预算单位,需将结转的项目资金划拨县财政国库,集中管理。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八条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各预算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
第九条 人员经费支出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县财政,平衡预算,公用经费支出结余,由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留各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
(一)项目当年已完成和竣工形成的结余;
(二)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
(三)当年预算安排年内未动用的项目资金;
(四)原则上上年结转项目次年9月底前仍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当年已完成和竣工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不得自行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对确需安排的项目,按照《澄江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需要支出而形成的结余,已办理拨款手续的,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尚未办理拨款手续的预算指标,在年度预算调整时,由县财政调减当年预算指标,统筹用于其他项目支出,并报县政府审批,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半年内必须完成竣工决算,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县财政。
第十四条 中央、省、市专项补助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且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未对结转有明确要求的,视为结余资金,收回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符合上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报送、审核及审批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预算单位应结合部门决算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按款项清理已拨付到各预算单位的实拨资金、授权额度资金等,逐级审核汇总,并对形成结转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在年初上报年度部门决算的同时,将本部门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情况报送财政部门,报送的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应与部门决算报表有关数据一致。
第十六条 结转资金的审核,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执行实际情况,提出是否给予结转的建议,同时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结转资金的使用,次年由各预算单位提出预算申请计划,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核算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结转结余资金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不得将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转入暂存款项、应付款核算。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结余结转资金报送不实的,县财政将其结余结转资金收回县国库,由总预算统筹安排。
(二)未经批准自行动用结余结转资金或违规动用、挪用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的,县财政局责成各预算单位予以纠正,并限期内缴回国库,同时,相应调减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擅自将结余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其他账户的县财政局相应调减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应上缴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不按规定上缴的,县财政局相应扣减以后年度年初预算。
(五)各预算单位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外,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零余额账户集中资金和调控的作用,各预算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只在零余额账户管理使用,从源头上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