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法发〔2015〕38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166号)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机关法规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
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严禁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成效明显。但必须清醒的看到,有的领导干部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存在以一般文件形式替代规范性文件、规避虚化合法性审查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范、分级负责,致力于强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依法确定并公布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除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县级单位(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将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工作,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县政府、各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必须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对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三)推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应当标明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起草或执行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制定机关。对评估后确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发布,有效期相应重新计算。
(四)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县政府对2016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对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或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保障措施
(一)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及时组织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要抓好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学习,务必熟练掌握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审查范围、审查内容以及审查工作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内部起草、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程序、内容和责任,推动合法性审查各项政策举措取得实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库,对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领域邀请相应的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加大检查和指导力度。县政府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上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发现问题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行政机关同意后予以纠正。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监督考核。县人民政府将规把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年度综合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评。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和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