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平稳推进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云卫发电〔2015〕81号),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平稳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政策衔接
(一)对于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已按政策共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申请登记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仍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执行。
(二)再婚、病残儿、少数民族等特殊情形的生育政策,继续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且自愿终生只生育这一个孩子的夫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3月31日。基层计划生育机构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及云南省“奖优免补”等相关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要按原程序办理并抓好落实。
(三)对于晚婚、晚育假、陪护假、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奖励优待政策,在云南省未修订《条例》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社会政策制约衔接
(一)对于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已按政策共同生育第一个子女,在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暂不做处理。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未在生育子女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三个月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于其他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仍然按《条例》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全面两孩政策是近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全面两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要利用电视台、澄江新闻网等平台加强对政策调整的宣传;各镇(街道)要利用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强化宣传,确保政策调整家喻户晓。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将具体负责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于2016年2月24日前报县卫计局。
(二)认真统计,及时上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国家或集体规定的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奖励和照顾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云卫发电〔2015〕81号)文件精神的宣传力度,于2016年3月10日前认真填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报县卫计局,确保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且自愿终身只生育这个孩子的夫妻在2016年3月31日前自愿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不按时填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和宣传不到位,造成当事人超过时限无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加强指导、平稳过度。县卫计局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政策调整工作的指导督促,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要按要求做好统计衔接及上报工作,强化各项实施方案、基层调查、政策衔接过渡、信访应急、再生育健康服务指导的具体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平稳有序过度。
附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
联系人:王林东,联系电话:6911298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