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6-02-26 16:28 点击率: 1打印 】【 关闭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县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强化预算编审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部门要加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整合力度,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结合县级财政安排情况,将支持方向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要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认真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强化收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出台区域政策、发展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税法规制度,不得越权制定税收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或通过“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款。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

第四章 强化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各部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可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考核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或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实行约谈制度,调减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下达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并将预算指标分配到用款单位。上级补助的各项转移支付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指文件正式下达到用款单位。对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和奖金福利,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资产配置、办公用房修缮改造等公务支出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要严格公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公务审批和清单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所有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向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严禁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健全完善事前、事中有效控制和事后跟踪问效的监控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卡报账制度对纳入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各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严禁预算单位超限额提取现金和扩大现金结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和政策退出挂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澄江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安排的项目资金,连续结转2年未用完毕的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本年度支用不完的,收回财政预算指标全县统筹;上年度零余额用款结转额度,次年9月份未支用完毕的,按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基金要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每项政府性基金年末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并应用于重点支出和民生领域,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自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适当压缩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其中,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度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第六章 强化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等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财务管理;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不得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列支;严禁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备案和核准制度,对违规开立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开立实拨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并将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限额或在预算之外举借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编制部门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对弄虚作假、随意调整决算账表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自觉性。

第七章强化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及报表,并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执行情况及举债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各单位应在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将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开;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依法公开民生项目和财政重点支出项目资金的扶持政策、管理使用办法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依法推进重大事项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强化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权力制衡;要规范项目资金分配下达工作程序,完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民主决策机制,实行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负责制。对部门、单位或企业,经查实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收回有关资金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重点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配置、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强化对查出问题的督促整改,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杜绝屡查屡犯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公告制度和违纪违法人员黑名单制度,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财经纪律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县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规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的;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

(七)违规举借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将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执行财经纪律不严、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有关机关或主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