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抚仙湖游船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抚仙湖游船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秩序,保障乘客、船员和游船安全,结合县情实际,现将加强抚仙湖游船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县政府办负责,依据气象局提供的风向信息,提前发布游船能否入湖的具体指令,确定当日可以入湖和禁止入湖的片区,规定入湖船只归港时间和禁船入湖的具体时间。遇到刮西南风平均风力达6级、阵风达7―8级以上时,禁止孤山、小马沟、明星、禄充旅游船只入湖,入湖船只必须提前2小时归港;遇到刮东北风平均风力达6级、阵风达7―8级以上时,禁止新河口、海口、海关、海镜、小凹村片区旅游船只入湖,入湖船只必须提前2小时归港。
二、由澄江县抚仙湖管理局负责,核发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依法查处无《入湖许可证》从事游船经营的行为,坚决杜绝超载、超员、非法载客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发生。划定抚仙湖水上游船经营水域和范围。研究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机制,畅通应急救援通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重点区域配置监控、扩音等相关设备。在接到禁止入湖指令后,提前1小时组织执法船只开展巡视检查;对第一次违反指令的游船和经营户给予没收船只或进行上限处罚,对第二次违反指令的游船和经营户吊销《入湖许可证》。
三、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照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与沿湖企业、公司及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收取诚信经营保证金。对违反2次禁止入湖指令的船只吊销《生产经营营业执照》,并列入生产经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从事旅游船只经营。
四、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游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游船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隐患。
五、由县旅游发展局负责,受理并有效解决旅游投诉。配合县安监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六、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开展游船经营者明码标价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乱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
七、由县气象局负责,提前2天发布天气预报、风向情况及游船入湖提示。
八、由各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游客船只的安全管理。在接到禁船入湖指令后,提前1小时通知辖区内旅游公司、经营户禁止船只入湖。
九、由各镇(街道)督促,沿湖企业、公司及经营户具体负责,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按游船核定人数载客。游船经营实行公司化管理,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缴纳入湖船只诚信经营保证金。对入湖的旅游船只严格限制在距离湖岸线500米范围内,超过500米范围的必须强制性驱返。在接到禁止入湖指令后,及时将已入湖的船只强制如数归港。
十、县政府成立抚仙湖水上险情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吴正坤任组长、副县长刘燕萍任副组长,成员由陈斌、许信、高志刚、戎胜凯、杨礼平、张立胜、姚秀奎、马玉伟、陆永志、杨刚、杨涛、余斌、赵昌、许泽玺、刘锦红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室,由陈斌兼任办公室主任,许信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分镇(街道)下设四个工作小组,龙街街道工作小组由余斌兼任组长,由杨礼平、戎胜凯兼任副组长;右所镇工作小组由赵昌兼任组长,由杨礼平、陆永志兼任副组长;海口工作小组由许泽玺兼任组长,杨涛、马玉伟兼任副组长;路居工作小组由刘锦红兼任组长,杨刚、张立胜兼任副组长。在接到具体指令后,各工作小组组长要及时组织安监局、公安局、抚管局、旅游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镇(街道)、村(社区)领导到现场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停止一切水上经营活动。在发生水上险情事件后,各镇(街道)要在重点区域设立现场指挥所,各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到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做好具体协调和统一调度工作。各镇(街道)、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履职,遇到水上安全事故或因天气原因造成的游船险情要及时组织开展救援,共同维护水上安全秩序。
十一、县督查工作室要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监管不严、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要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县监察局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