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江县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澄江县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澄江县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30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5〕68号)的文件要求,根据《玉溪市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主要领导人对保护耕地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耕地保护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及严格保护坝区耕地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有关规定,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最新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未划入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1号文件)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裾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1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30号)
1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5〕68号)
13.《云南省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试行)》
14.《玉溪市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按空间上从城镇周边到农村,区域上从坝区到山区,质量上从高等别到低等别的步骤时序,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根据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通过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划定后应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有所增加,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划定后永久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要高于划定前。
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与河流、湖泊、山体、绿化带等生态屏障共同形成城市开发的实体边界,发挥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城市扩张蔓延的作用。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且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水田和有水源保证、设施配套的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大于15度的坡耕地。
(2)州(市)级以上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材料的耕地。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在划定过程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应当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入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各地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
四、工作原则
(一)保护优先,规范划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最新要求,立足现有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基础,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制区中允许建设区内耕地鼓励划,有条件建设区内耕地优先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耕地应划尽划的原则,确保城市(镇)周边现状耕地最大限度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构建城市的天然保护屏障,有效发挥湿地、绿地、景观等多种生态功能。
(二)数质并重,优化布局。按照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近不划远,划优不划劣,确保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现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最大限度保护城市(镇)周边良田沃土和绿色田园,引导城市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防止城市无序蔓延,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三)衔接规划,全域统筹。按照城市规模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的要求,统筹全域基本农田划定。规划调整完善前,要先行完成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未按要求完成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审批(备案)不予受理。以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资料为基础,及时完成全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确定的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实现“城市周边优先划,城市外围统筹划”的划定目标。
(四)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加强部门统筹安排、通力合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共同推动落实,扎实组织好相关工作,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调动各级各方共同努力实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守耕地红线的目标任务。
(五)统筹发展,合理划定。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按照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要求,综合考虑城市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土地利用与管理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等因素,合理预留“十三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空间,引导城镇有序健康发展。
(六)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战略部署,切实保护坝区优质耕地。
五、工作基础
(一)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县级基本农田划定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成果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2014年度报部备案),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
(四)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
最新年度农用地分等定级补充完善成果资料。
(五)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
最新年度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六)历年建设用地批复、低丘缓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态建设等项目资料。
(七)其他土地管理相关成果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资料、坝区界线核定成果资料、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等相关资料。
六、工作方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证措施,规范有序开展划定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分为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制定方案、组织实施5个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
以201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为基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结合大于1平方公里坝子范围界线核定成果、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最新的农用地分等定级补充完善成果和最新的遥感影像图等,按照市局下达的划定范围和初步任务,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将城市(镇)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潜力。
(二)核实举证
根据上级下达初步任务,组织国土、农业、发改、工信、规划、住建、环保、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镇)范围内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列出相关证明材料,并满足相关要求。
(三)论证核定
国土、农业主管部门,对举证核实材料进行核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组织论证,综合考虑城市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趋势、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耕地分布状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因素,审查并核定划定任务。
(四)制定方案
县人民政府依据核定的任务,组织国土、农业部门编制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上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五)组织实施
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确定的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分布情况,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数据库、编制图、表、册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成果。
七、进度安排
按照云南省、市国土、农业部门的安排部署,采取分步实施方式在全县开展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一)2016年3月底前,完成城市(镇)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的摸底调查。
(二)2016年5月底前,完成市级下达初步任务的核实举证工作。
(三)2016年7月底前,完成全县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四)2016年11月底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完成全县的基本农田落地块、入图库等工作。
(五)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及备案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保障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成果审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高位推动、有序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澄江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范永光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师燕忠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夏德喜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龚如兵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洪 春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秀丽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云华 县财政局局长
俞 琴 县监察局局长
李志昌 县审计局局长
李文进 县农业局局长
沈绍坤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局长
李锐光 县环保局局长
蹇 云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付 铭 县林业局局长
张 毅 县水利局长
王建春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欣 县统计局局长
杨礼平 县抚仙湖管理局局长
孙锦江 县教育局局长
赵丽铢 县招商合作局局长
陈 平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钱 凯 凤麓街道办事处主任
余 斌 龙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国民 右所镇代镇长
许泽玺 海口镇镇长
陈永林 九村镇镇长
刘锦红 路居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李秀丽兼任办公室主任,钟洪清、朱文龙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办公室职责:编制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选定县级工作任务承担技术单位,组织开展培训,负责划定成果县级自验,做好信息、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技术保障
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坚持统一的划定规范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流程环节的要求,保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质量。划定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各项最新工作成果资料,结合现代高新技术手段,确保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质量的“现势性、一致性、先进性、准确性”。
(三)强化质量和进度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加强对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国土、农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监督检查意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四)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督查项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已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和土地例行督察重点内容,省政府已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州(市)、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经费保障
严格按规定使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