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澄单位:
房地产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是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条件。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保障群众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全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澄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鼓励合理的购房需求
(一)加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
各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住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要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予以首付款和贷款利率政策的优惠扶持。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含别墅),符合银行有关条件的,贷款首付比例可调整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别墅),符合银行相关条件的,视同首套住房贷款条件;对拥有1套住房而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别墅),符合银行相关条件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牵头单位:人行澄江支行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商业银行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执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玉市管发〔2016〕1号)文件内容,积极支持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需求,重点支持首套自住房贷款。提高住房贷款额度,将家庭户(夫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单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增加贷款途径,缴存职工同时购买住房和本小区车库、车位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贷款;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和车库(车位)总价,贷款最高额度与所购首套自住房执行同一标准。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加大购买住房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产证的,购买时间从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开始计算。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最新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牵头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鼓励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从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符合澄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经过申请符合保障条件,取得2011年碧湖佳园小区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可以购买2011年碧湖佳园小区公租房,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已经购买的住户不享受契税免征政策。
(五)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具有澄江县户籍的农业人口(含抚仙湖径流区托管区域的农业人口)进城购买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县财政对购房者发放购房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每套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且每户购房不限套数、户型和面积,补助时间期限暂定为1年即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具体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农民身份认定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派出所
二、调整供应结构,保证有效供给
(六)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分批、分地块办证,对城市提档改造和开发面积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一次规划、分片开发、分批办证,允许分地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减少前置办理条件,取消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比例要求。支持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化为新兴产业及养老、文化、体育产业等项目用地。调整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形象进度的规定,7层(含7层)及以下商品房,规划无地下室的,完成地面2层结构施工;规划有地下室的,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至正负零。7层以上的,若建有3层地下室,则结构施工局部至正负零;若建有2层或1层地下室的,则结构施工局部至地上2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促进商品住房竣工销售。经抵押权人同意,土地抵押项目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各商业银行
(七)调控好土地供应。
根据我县土地交易情况、房屋销售量,在商品房用地供应中注意平衡供地结构、布局和时序,保持住宅、商业、写字楼开发的合理比例。适当提供旅游地产和养老地产的土地供应。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旅游发展局
(八)提高商品房建设品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研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住房产品的建筑质量、使用功能和居住舒适度。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广泛采用住房产业化、住房全装修等成熟技术,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的一体化应用。完善住宅区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强化社区功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住宅产品升级换代,激发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和新型铝材的推广应用。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积极支持绿色建筑发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各商业银行
(九)支持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
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地落户,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鼓励我县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引导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合作,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三、优化环境,切实保障落实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严格商品房预售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治理、整顿力度。继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已批未建和在建在售项目的检查,严厉查处非法预售,发布虚假广告、囤积房源、炒房卖号、恶意哄抬房价、合同欺诈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格。认真履行资金监管三方协议,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玉溪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案〉的通知》(玉市建联〔2010〕17号)文件精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含按揭贷款,非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购房人的按揭贷款资金划拨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认真开展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网备工作,及时监管开发公司对实际售房款的归集使用情况;启动二手房网签网备工作及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保障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商业银行
(十一)督查落实。
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协同配合,针对协作的事项制定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强化政策的贯彻落实。配合单位每月10日前要将本部门承担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报牵头单位汇总;牵头单位每月10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的贯彻落实情况汇总后报县督查工作室。县督查工作室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监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自查和实地督查相结合、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督查过程中发现因工作推诿、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履职不到位影响工作推进,配合落实单位不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致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县督查工作室、县监察局、县发展改革局
配合单位:县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