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规范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澄江县县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县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县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出资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的,也需纳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县政府部门在实施不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内部审批过程中,需要作为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
(三)具有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企业投资核准过程中,需要作为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
(四)县政府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服务过程中,需要作为管理服务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
二、清理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中介服务事项外,县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是合理性原则。县政府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
三是必要性原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四是便民高效的原则。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清理任务
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分析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情况,研究提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编制中介服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县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审批事项、管理服务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明确列明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时限等内容,按附表要求填报,不得瞒报、漏报。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应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县政府部门要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特别是要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县政府部门不得限定行政审批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链条。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范围相关的中介服务的,主管部门要提出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或职责取消的意见。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实行中介服务收费备案制,中介机构在澄江进行中介服务收费,应报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提供收费标准依据。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对县政府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县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县政府部门要在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上将中介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和权责清单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推行服务时限承诺制度。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简易、一般、复杂三类,要求中介机构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其中,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3个、5个、10个工作日以内;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5个、10个、20个工作日以内。以上承诺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整改等时间。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要督促中介机构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对中介机构执行服务承诺时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清理步骤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2016年6月开始,7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6月1日至6月24日)。县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明确中介服务的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服务时限、设立依据、实施机构等,并按照填表说明(附件6),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五个表格,于6月21日前将纸质版(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和电子版报县委编办体制改革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沐薇;18287741523;6914301(传真),电子邮箱:895320123@qq.com。
(二)审核阶段(6月24日至6月30日)。县委编办会同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认真审核县级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一是保留。对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要求,确需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研究提出保留的意见。
二是取消。不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研究提出取消的意见。
三是合并。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要求,但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的,研究提出合并的意见。
四是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确需保留但设定依据不足的,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中介服务事项虽有合法性依据,但不符合简政放权要求的,提出修改相关设定依据后予以取消的意见。中介服务时限较长的,研究提出缩短服务时限的意见。对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以及目前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需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研究提出规范收费的意见。
(三)公布实施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县委编办牵头梳理出澄江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简政放权、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任务分工。县委编办负责牵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投资审批领域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工作;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中介超市”的建设管理;县委编办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转企改制、脱钩改革;县工商局具体负责中介机构信用监管;县发改局(物价)、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县民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类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认真落实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各项任务,制定行业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县委编办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顶风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
附件:1.澄江县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一(行政许可)
2.澄江县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二(内部审批)
3.澄江县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三(管理服务)
4.澄江县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四(部门所属中介服务机构)
5.澄江县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五(在澄江执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6.填表说明
附件1 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一.xls
附件2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二.xls
附件3 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三.xls
附件4 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四.xls
附件5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五.xls
附件6填表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