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江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
《澄江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澄江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玉溪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函〔2016〕9号)要求,结合澄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按照“属地受理”和“受理、评定与奖励相统一”的原则组织实施。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非办)负责全县范围内非法集资举报受理奖励,按季度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打非办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后,依照本办法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信件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书信方式向县打非办(县金融办)、县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各镇人民政府、镇街道属地部门进行举报;
(二)电话举报。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下列举报电话和各县区属地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县公安局经侦支队:110
(三)上门举报。举报人可向就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人经查是参与被举报对象集资人员或其亲属的;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举报人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地区的非法集资行为,2个以上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地区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同一举报事实不重复享受举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要将举报线索报县公安局经侦支队,并由县公安局经侦支队按属地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转所辖办出所核实举报是否属最新的真实线索、被举报对象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况。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 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到县打非办。情况复杂的,经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 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经核查属实的,县打非办会同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
(三)提供部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
第十三条 非法集资举报线索认定办法由县公安局提出,县打非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原则,做出给予奖励及具体奖励金额、不予奖励及原因等结论,并分别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核表上签署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报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县打非办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县打非办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置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及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签订保密承诺书,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县打非办负责预算申报及资金使用兑现。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