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依法关闭12座砂石料厂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13〕1545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15〕52号)要求,开展澄江县对拟关闭的12座砂石料厂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公众参与调查工作,征求公众意见,特发布本信息公告。您对本建设项目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参与公众调查,谢谢您的支持!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澄江县拟关闭12座砂石料厂 牵头单位:澄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进一步促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抚仙湖径流区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抚仙湖径流区及周边区域的砂石料厂是造成该区域生态破坏、植被下降、道路损坏、路域环境差、空气质量不高的主要成因。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抚仙湖保护的标准越来越高,压力越来越大,生态脆弱的问题更加受到社会和上级领导的关注;加之我县砂石料厂存在规模小、数量多、管理薄弱、基础条件差、安全环保压力大、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关闭影响抚仙湖保护和生态环境的砂石料厂,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抚仙湖的需要,是实现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和建设云南最美县城的需要,是提高抚仙湖周边森林覆盖率和抚仙湖径流区生态修复的需要。 拟关闭企业情况:拟关闭的砂石料厂共12座,按是否在抚仙湖径流区分:不在径流区的有2座,在径流区的有10座;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分: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有4座,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有8座;按是否在托管区分:托管区内的有5座,不在托管区的有7座;按现场是否有设施设备分:无设施设备的有1座,有设施设备的有11座;按是否与市政府批复的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有变化的情况分:无变化的有6座,有变化的有6座。(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任务 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对12座砂石料厂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注销及生产设施设备的拆除,实现关闭目标。 三、关闭政策 1. 自收到关闭通知10日内签订关闭协议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15日内签订关闭协议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超过20日未签订关闭协议的不给予任何奖励。 2. 对主动拆除固定设施设备的矿业权人进行奖励。签订关闭协议后20日内拆除并搬离所有设施设备(包括电力设施设备),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对未进行过采矿许可证延期的按已缴采矿权价款的15%给予奖励;对进行过采矿许可证延期的按已缴最后一次采矿权延续价款的15%给予奖励;对进行过转让并到国土局备过案的按国土局备案的转让价款的15%给予奖励。签订关闭协议后40日内主动拆除并搬离所有设施设备,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对未进行过采矿许可证延期的按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的10%给予奖励;对进行过采矿许可证延期的按已缴最后一次延续价款的10%给予奖励;对进行过转让并到国土局备过案的按国土局备案的转让价款的10%给予奖励。超过40日不拆除不搬离所有设施设备的,不给予奖励,并由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强制拆除。 3. 由县国土、环保、安监、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详查各项许可证照、手续是否合法、有效、齐全。针对许可证照期限的不同分为下列3种情况分别处理。 (1)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砂石料厂,一律不再办理各种许可证照的延期,坚决关闭,按上述1—2项政策执行,对矿权一律不予补偿。 (2)采矿许可证未到期,但其它证照不全的砂石料厂,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待证照、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进行生产;停产整改期间发现违法生产,将按行政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仍未办理完手续的给予关闭。鼓励采矿许可证不到期,该实施方案执行前还在开采但证照、手续不全的矿业权人主动进行关闭,除执行上述1-2项政策外,并给予10万元的关闭奖励,依据采矿权价款,对照购买资源量按比例退还未开采量的价款。 (3)证照、手续齐全的砂石料厂可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实行关闭。鼓励证照、手续齐全的矿业权人主动进行关闭,除执行上述1—2项政策外,并给予20万元的关闭奖励,依据采矿权价款,对照购买资源量按比例退还未开采量的价款。 4. 矿业权人签订关闭协议,拆除设施设备,完成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10日内完成所有证照注销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20日内完成所有证照注销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超过20日未完成所有证照注销的不给予任何奖励,将由相关部门对其证照进行强行注销。 矿业权人签订关闭协议,拆除设施设备,不履行恢复治理的,签订不履行恢复治理协议书并放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10日内完成所有证照注销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20日内完成所有证照注销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超过20日未完成所有证照注销的不给予任何奖励,将由相关部门对其证照进行强行注销。 5. 对于在方案公布之日前生产设施设备(不含可移动的车辆、设备)还在矿区的砂石料厂,按要求签订关闭协议、拆除搬离设施设备、注销所有证照,在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6. 对砂石料厂的所有交通运输车辆、装载机、挖掘机、破碎机等生产性设施设备及辅助设施设备不予任何补偿。 7. 被关闭砂石料厂的矿业权人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后,与有关部门签订自愿按照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批准的恢复治理方案及时间要求实施恢复治理的,待完成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将退还各种恢复治理类保证金。矿业权人在恢复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矿产资源,只能用于矿山的恢复治理,严禁外运出矿区。对外运矿产资源的按照盗窃行为进行追究。 8. 砂石料厂关闭后矿业权人不愿或不能按批准的方案和时限要求完成恢复治理的,由矿业权人申请放弃恢复治理保证金,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为政府的恢复治理资金,由政府统一对矿区进行恢复治理,与相关部门签订放弃恢复治理协议后,矿业权人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手续。 矿业权人不配合对设施设备拆除搬离由政府进行强制拆除搬离的,将不退还其各种恢复治理类保证金,恢复治理类保证金将转为政府的恢复治理资金,同时,也不能享受任何奖励。 9. 收到关闭通知后进行违法生产的矿山,一经发现取消全部所有奖励。 10. 奖励资金兑付。奖励资金实行总额一次兑付。 (1)总额兑付:矿业权人按要求签订并履行关闭协议、拆除设施设备、恢复治理(不履行恢复治理的除外)、注销所有证照并经关闭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累计该矿业权人应得奖金总额兑付,矿业权人只完成其中一个或几个步骤而未能完成全部步骤,不能领取任何奖励。 (2)一次兑付:相关矿业权人在完成签订关闭协议、拆除搬离设施设备、恢复治理(不履行恢复治理的除外)、注销所有证照,经关闭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付所有奖励。 11. 按照配合从宽抵制从严的原则,对各砂石料厂存在的无证开采、持过期证照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超规模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法占用林地、违规排放、破坏生态、违反水土保持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关闭的酌情处理;对于不配合关闭的进行立案调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标准: 四、砂石料厂关闭步骤 1. 各职能部门对各砂石料厂存在的无证开采、持过期证照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超规模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法占用林地、违规排放、破坏生态、违反水土保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6月1至8月1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对关闭砂石料厂工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7年6月30日前)由县安监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关闭工作实施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砂石料厂关闭工作平稳有序完成。 3. 政府发布公告关闭。县人民政府将分期分批对拟关闭的砂石料厂发布关闭公告。 4. 宣传动员(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职能部门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按全覆盖的要求对各关闭砂石料厂矿业权人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拟关闭砂石料厂矿业权人的思想工作,使矿业权人主动配合进行关闭。 5. 储量测量。2017年7月31日前由县国土局负责完成拟关闭矿山的动态储量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6. 注销证照。矿业权人签订放弃恢复治理协议的由县国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注销工作。由矿业权人提出恢复治理的,在恢复治理完成后,各部门按实施方案要求注销相关证照。 7. 完成对关闭砂石料厂设施设备的拆除(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2017年7月1日至8月15日,由砂石料厂自行对设施设备进行拆除。超过2017年8月15日还未对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搬离的,县人民政府牵头,由被关闭矿山所在地的镇政府为拆除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参与实行强制对未按期拆除搬离生产设施设备的企业进行设施设备的拆除和搬离,电力部门对被关停砂石料厂进行永久性断电。 8. 设备拆除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对关闭砂石料厂进行断路,关闭矿山所在地的镇政府负责在关闭的矿山区域设立关闭警示标志。由县林业部门定植云南乡土名贵树种,纳入林地严格保护,关闭后的砂石料厂交由当地镇政府进行日常监管。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 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首先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技术导则、标准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公告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电话访问、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根据预测的主要不利影响,提出保护对策和减缓措施,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主要工作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为阐明建设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对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主要社会影响风险因素 1. 企业关闭补偿风险:企业关闭,会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企业诉求解决不到位是否会造成纠纷。 2. 工人失业风险:企业关闭,会使大量的工人进入失业状态,处理不合适是否会造成纠纷。 3. 运输利益损失风险:大量企业关闭,会导致运输司机的利益受到损失,处理不当,是否会引起纠纷。 4. 物料价格上涨风险:企业关闭,会使当地居民购买原料成本上涨,导致当地居民利益受损,处理不当是否会引起纠纷等。 采取的主要措施: 1. 切实落实和完善关闭企业合法合理诉求的解决方案,防止引发企业的不满情绪,发生群体上访事件。 2. 切实落实和完善对工人、运输司机以及当地居民的安抚措施,解决企业关闭引起居民的利益损失问题。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 征求公众意见内容: 本次公告主要征求公众对该项目的支持程度;对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重点关心的社会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对该项目涉及企业利益问题的建议;对该项目涉及的企业利益补偿问题、工人失业补偿问题等的建议;对本次公众意见调查工作的建议。非社会稳定性方面的内容不在本次征求范围内。 2. 公示地点、方式: 地点:地方政府网站 方式:网上公示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在了解本项目建设有关情况后,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等方式,向牵头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正式意见。 九、牵头单位及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牵头单位:澄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877—6682570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名称: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电话:13095330019 十、有效日期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日内。 公众如想进一步了解项目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建设方或者评估方联系。 特此公示! 澄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5日 附件:澄江县关闭砂石料厂基本情况表 澄江县关闭砂石料厂基本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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