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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3-02 08:55 点击率: 2打印 】【 关闭

各经营场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 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健康证办理)对象

(一)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业从业人员。

(二)直接从事饮用水(包括桶装水)制、供、管水及销售的从业人员。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餐饮具消毒)生产从业人员。

(四)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7类28种从业人员。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停车场、咖啡馆、酒吧、网吧、茶室;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美发店;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游艺厅(室)、游戏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游泳场(馆)、洗涤中心;商场超市;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其中对住宿(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娱乐(歌舞厅、KTV等)、沐浴(洗浴、桑拿等)三类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按要求需开展特殊检测项目,半年进行一次特殊项目检测。

(五)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加工、销售人员。

(六)法律法规对健康检查有特殊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体检机构

澄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

体检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包括询问病史(既往史)、体征检查、大便培养(痢疾志贺氏菌、伤寒沙门氏菌)X 光胸透(肺结核)、化验:甲肝HAV-IgM、戊肝HEV-IgM;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检查辨色力。

四、提供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

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拟被聘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介绍信一份(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等、工作单位签章);若为集中组织体检,可按上述要求内容制作并提供名单一份。

(二)个体工商户(含摊贩)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流动食品摊贩除外)、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健康证明发放

(一)对检查合格者,自检查之日起7后到疾控中心办证室领取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以下简称健康证),该证有效期为1年。

(二)体检阳性结果的处理

1、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以及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发放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在确诊后3日内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体检阳性结果人员指标阴转申请办证的,必须出具县疾控中心或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复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单二份(报告检测时间间隔2周及以上),方能办证。

(三)健康证的补办

1、取得健康证三个月内发生健康证遗失的从业人员,可向县疾控中心申请补办,县疾控中心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能补发。

2、取得健康证超过三个月发生健康证遗失的从业人员,需按健康证明发放程序重新体检办理。

 

澄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2日

附件:证明样式     

证  明

  兹有我单位员工(拟聘员工)×××,性别×,身份证号××××××××××××××××××,(拟聘)工种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健康证,请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签章)

                                   201××年×月×日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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