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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屡屡掉入陷阱 35人涉恶团伙受审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10-25 00:00 点击率: 82打印 】【 关闭

来源:云南长安网


10月16日至18日,一个作案手段罕见的涉恶团伙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审。

受害人屡屡掉入陷阱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为两块牌子,人员均混合使用。受害人陈某某在2014年4月打算以150万元的价格在天津港购买一辆路虎车。之后由云南敦名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谢某承接该笔业务,随后云南敦名汽车销售公司派出调查员唐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多份空白贷款合同,由云南敦名公司向陈某某垫付663950元,之后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云南敦名汽车销售公司将陈某某的贷款金额篡改至76.6万元,由文员余某某完成陈某某的贷款资料整理抄写后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76.6万元的信用卡。

在获取陈某某的贷款款项后,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该笔76.6万元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67.395万元进入公司账户用于折抵为陈某某的贷款垫款,一部分以收取保证金、担保服务费、业务代收、代缴费等明目扣取了91970元作为公司利润,于2015年1月8日经公司出纳李某之手转至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账号。

2017年11月21日,陈某某及家人到华铃公司要求退保证金时,何某以陈某某不购买指定保险为由拒绝退款。

除上述被害人陈某某外,其余20余名受害人也受到了类似上述方式的侵害。

35人涉恶团伙受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等22人在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肆意篡改贷款金额,截留占有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2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等16人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多次,强行将被害人车辆扣押,逼迫被害人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16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等35人长时间分别从事非法经营犯罪并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要犯罪嫌疑人。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徐某某等3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部分异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案将择期宣判。(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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