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阻碍执法零容忍 坚决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公安民警依法开展的执法执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所在,受法律的支持保护。如果有人干扰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甚至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那么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澄江县公安局成功处理了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2016年4月10日19时许,澄江县公安局海口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打架警情时,两名涉案男子不但不配合民警的询问调查,还阻碍民警开展工作,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挑衅,其中一名男子因情绪激动在现场还与处警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该事件严重影响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工作,且事发时是人流高峰期,造成了百余名群众围观,在海口镇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后,澄江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民警的维权工作,部署治安管理大队与法制大队组织精干民警到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查清案件事实,维护法律尊严,消除社会影响。经查,2016年04月10日18时许,李某某、洪某某、丁某某在海口镇海口宾馆吃饭喝酒,酒后洪某某与丁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民警赶到现场后,丁某某已离开现场,民警便对现场的李某某和洪某某询问案情情况,但两人认为自己是受害方,民警不应该向他们询问情况,两人极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且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挑衅。后洪某某打开一辆新天力拖拉机车门,欲开车离去,因洪某某喝过酒,民警为防止其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便进行制止。洪某某、李某某对民警的制止不但不听,还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挑衅,为了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恶化,民警依法对洪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在民警传唤洪某某的过程中,李某某又上前阻扰民警执法,用手强行搂住民警的脖子,严重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执勤活动。
2016年4月11日,澄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洪某某、李某某进行传唤询问,经询问,洪某某、李某某对酒后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澄江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洪某某、李某某分别给予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洪某某、李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后悔,并表示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要学法守法,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