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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兽药、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公开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6-11-25 10:28 点击率: 8打印 】【 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澄农(兽药)立〔 2016〕 1号 经营假兽药案  工商注册号:530422600016452  澄江县王亮兽药经营店  王亮  当事人王亮(澄江县王亮兽药经营店负责人)在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东浦路168号王亮兽药经营店经营假兽药,由四川省川龙动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和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两种兽药样品。生产许可证号分别为:(2011) 22036和(2015) 04037; GMP证书号分为:(2011)399号 和(2015)04033号;产品批准文号分为:(2010)220362159 和(2012 )040371505 ;产品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分别为:20150701/20150710 和 20151202/20151230,产品规格分100g:2g和5ml:0.2g。2016年6月8日,我局收到《玉溪市201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样品确认结果通报》玉农发〔2016〕114号文件。这两种兽药样品经样品确认,企业回函确认非该企业的产品.根据《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关于样品确认“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进入抽检批次,并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的有关规定,以上两种产品应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其行为违反了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玉溪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己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至2. 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你属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其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危害,责令你停止经营假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兽药所得柒拾贰元肆角(72.40元)。
2、没收扣押(封存)的假兽药“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9袋(含抽样留存的2袋);“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49盒(含抽样留存的2盒)。
3、并处违法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860.00元两倍罚款为:壹仟柒佰贰拾元整(1720.00元)
4、上述两项合计罚没款壹仟柒佰玖拾贰元肆角整(1792.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澄江县支行(账号53001657336051001346)缴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6年7月12日。

 澄江县农业局,2016年7月12日

 2  澄农(兽药)立〔 2016〕2 号 经营假兽药案  工商注册号:530422600042148  澄江县凤麓镇金麒麟兽药门市  邹白茹  当事人邹白茹(澄江县金麒麟兽药门市负责人)在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77号金麒麟兽药门市经营假兽药,由四川通达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催情散”兽药样品。生产许可证号为:(2015)22017;GMP证书号分为:(2015)22001;产品批准文号分为:(2014)220175188;产品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分别为:20150901/20150908,产品规格为75g/袋。2016年6月8日,我局收到《玉溪市201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样品确认结果通报》玉农发〔2016〕114号文件。这种兽药样品经样品确认,企业回函确认非该企业的产品.根据《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关于样品确认“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进入抽检批次,并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的有关规定,以上产品应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其行为违反了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玉溪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己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至2. 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你属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其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危害,责令你停止经营催情散。
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兽药所得柒元(7.00元)。
2、没收扣押(封存)的假兽药“催情散”2袋(抽样留存的2袋)。
3、并处违法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40.00元)两倍罚款为:捌拾元整(80.00元)。
4、上述两项合计罚没款捌拾柒元整(87.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澄江县支行(账号53001657336051001346)缴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6年7月13日。
 澄江县农业局,2016年7月13日
 3  澄(动监)立〔 2016〕 1 号  许文珍贮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工商注册号:530422600122662  澄江县张明亮卤菜摊  许文珍  当事人许文珍贮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所依法调查,现查明 :
其所贮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大肠174.5公斤,货值金额4013.5元。
以上事实有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本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所责令你立即(或者于 当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货值肆仟零壹拾叁元伍角整(4013.50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捌佰零贰元整(80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澄江县支行(账号53001657336051001346)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6年8月29日。
 澄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6年8月29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农业局 发布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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