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条件的矿山企业(减缴比例不超过50%,超过50%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三条第一款:“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三章第十四条:“征收部门在收到采矿权人提交的免缴或者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送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会同省财政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减缴比例超过50%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矿山企业。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万源路8号
办事窗口: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3路,61路,79路,92路,96路,146路,236路等到金星立交桥站下车;地铁2号线金星站。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电子件 | 份数 | 新办 |
1 | 矿山企业向各省国土厅、财政厅提出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书。 | 原件/复印件/电子件 | 1 | √ |
2 | 矿山企业委托具有选矿、冶金等工业部门出具的减、免缴纳补偿费及符合(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论证报告。 | 原件/复印件/电子件 | 1 | √ |
3 | 提供论证报告专家意见。 | 原件/复印件/电子件 | 1 | √ |
4 | 矿山企业申请减、免缴纳补偿费原因的有关说明、证明材料(含必要的图件)一式四份(包括申请免(减)缴纳期间的具体采区地质情况,探明储量,销售收入、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征收部门。 | 原件/复印件/电子件 | 1 | √ |
5 | 矿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相关意见(正式文件格式) | 原件/复印件/电子件 | 1 | √ |
6 | 采矿许可证副本一份(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电子件 | 1 | √ |
7 | 其他材料 | 原件/复印件/电子件 | 1 | √ |
六、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日。
承诺办理时限:20日。
七、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批准文件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大厅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1-65728331 65747341,监督电话:0871-65711022。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www.yndlr.gov.cn—办事服务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行政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