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受理全省行政区域内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教学等活动的申请,拟为符合条件的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审批条件
1.观测、调查、教学、科研、参观、考察等活动确有必要。
2.活动计划拟采取的保护措施不会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万源路8号
办事窗口: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3路,61路,79路,92路,96路,146路,236路等到金星立交桥站下车;地铁2号线金星站。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电子稿/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1 | 活动申请 | 原件/电子稿 | 1 | √ |
2 | 活动计划 | 原件/电子稿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批准文件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大厅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1-65747396,监督电话:0871-65711022。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www.yndlr.gov.cn—办事服务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教学等活动行政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