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标准模板 BSZN-(004700)—201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标准)
澄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0日发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标准) 一、受理范围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家、省、玉溪市和澄江县投资主管部门及国家、省、玉溪市和澄江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二、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提交资料核查不合格; (2)提交审查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补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1)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澄江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澄江县凤麓街道凤翔路北11号) 办事窗口:澄江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县级)见表1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省市级)见表2 表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县级)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以用地单位为主,按统一格式要求填写,加盖公章。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要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按统一格式要求填写,加盖公章;机关企事业单位需以正式文件上报)。 | 3 |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撑性文件(项目建设依据)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行业规划批复文件(项目列表中必须包含预审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等支撑性文件。 | 4 | 补充耕地的措施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是否纳入工程概算,由项目单位承诺(加盖公章,预审申请报告中已明确的可不需提供)。 | 5 | 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以经批准的行业规划批复文件作为项目支撑性文件依据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 | 6 | 建设项目用地的平面布置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图件必须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主要建(构)筑物情况表。 | 7 |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统一采用西安80坐标)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提供数据库表电子文档一份,纸质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 8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提交电子版doc.或PDF | 9 | 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相关资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需附:a.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名单;c.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需原件)。 | 10 | 土地复垦方案备案表或承诺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附具。 | 1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 12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1号)有关规定出具相关的备案文件。 | 13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必须提供。 | 14 | 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地类面积统计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需原件,须加盖乡镇(街道)国土所(分局)公章。 | 15 | 土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需原件,按照云国土资〔2010〕404号文件规定提供(直接向国土局执法大队申请办理)。 | 16 | 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并需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需对项目选址出具占用耕地选址的说明,尤其占用坝区耕地的需说明为何不能避让。需由用地单位出具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承诺。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7 | 项目选址实景照片2张,勾画出大致用地范围。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电子版,彩色纸质各一份。 | 18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交 | 19 | 1、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可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2、属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省、市要求办理。 | 注 | 1、上述材料均要求做成PDF电子扫描件,并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2、图纸按统一分幅图标准制作; 3、所有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核对。 |
表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省市级)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以用地单位为主,按统一格式要求填写,加盖公章。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要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按统一格式要求填写,加盖公章;机关企事业单位需以正式文件上报)。 | 3 |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撑性文件(项目建设依据)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行业规划批复文件(项目列表中必须包含预审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等支撑性文件。 | 4 | 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需原件,省市级预审项目需提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并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国土部门提供) | 5 | 补充耕地的措施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是否纳入工程概算,由项目单位承诺(加盖公章,预审申请报告中已明确的可不需提供)。 | 6 | 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以经批准的行业规划批复文件作为项目支撑性文件依据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 | 7 | 建设项目用地的平面布置图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图件必须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主要建(构)筑物情况表。 | 8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需原件,必须注明用地范围,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必须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原则上使用1:10000标准分幅图,重大的线性工程经预审机关同意后可使用1:5万缩编图,且必须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删除图件涉密信息。 | 9 |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统一采用西安80坐标)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提供数据库表电子文档一份,纸质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 10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提交电子版doc.或PDF | 11 | 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相关资料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需附:a.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名单;c.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需原件)。 | 12 | 土地复垦方案备案表或承诺书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附具。 | 1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 14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1号)有关规定出具相关的备案文件。 | 15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必须提供。 | 16 | 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地类面积统计表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需原件,须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 17 | 土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需原件,按照云国土资〔2010〕404号文件规定提供(直接向国土局执法大队申请办理)。 | 18 | 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并需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需对项目选址出具占用耕地选址的说明,尤其占用坝区耕地的需说明为何不能避让。需由用地单位出具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承诺。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 19 | 项目选址实景照片2张,勾画出大致用地范围。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电子版,彩色纸质各一份。 | 20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交 | 21 |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可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 注 | 1、上述材料均要求做成PDF电子扫描件,并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2、图纸按统一分幅图标准制作; 3、所有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核对。 |
五、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对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条件的项目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预审工作或完成初审后,上报有预审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或初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日。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补件时间、上报审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省市及以上批准(核准)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有效期两年。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澄江县国土资源局二楼203室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6615818,监督电话 0877-6911143 咨询及投诉地址:凤麓街道凤翔路北11号澄江县国土资源局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暂无 直接领取:受理股室。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暂无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V_H)4)]ZGOT]VFELVUO7`UF.png V_H)4)]ZGOT]VFELVUO7`UF.png](/r/cms/cjxzfxxgk/201801/11105305luky.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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