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时间:2020-06-19 15:49 点击率: 338打印 】【 关闭

1.《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哪几次修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正式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此后,《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四次修改。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根据宪法修正案新增“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拉开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序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土地基本国策,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把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确立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土地审批权限,提出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在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进行了改革创新。

2.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是什么?

土地制度是国家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已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为主线,以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在土地所有制度方面,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公有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制度,逐步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3.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所有土地范围,具体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4.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①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荒山和荒坡。③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

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登记?
    自2014年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已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由不动产登机构统一办理。因此,原《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已与现实脱节,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对此作出相应调整,其中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6.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一直是《土地管理法》所调整的范围。但是,自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以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家专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我国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党中央有关政策中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原有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区分  了家庭承包方式和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二是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明确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三是规定了国有土地的承包,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四是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7.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制度?如何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解和处理的纠纷解决制度。从法律性上看它属于行政裁决,处理的主体为人民政府,相对于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司法诉讼来说,这一制度程序简单,处理快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土地权属争议须先经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未经调处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政府的生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生效的处理决定是不动产登记的直接依据。
    8.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协商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方式。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政府处理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三十日”是一个特殊诉讼时效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六个月,否则,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起诉的权利。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