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澄有关单位:
《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澄江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倡导绿色文明生态,持续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澄江市辖区内建设、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第四条 澄江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澄江市自然资源局、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水利局、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澄江市财政局、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澄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由澄江市民政局负责编制,报澄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来确定。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澄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应当选择在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水库、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以内和水源保护区;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抚仙湖沿湖面山区域;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命名要选择能体现本地特点、自然风光或具有历史渊源的名称。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规划建设应提倡墓碑小型化、葬法多样化。鼓励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绿色、生态”的理念进行建设。墓区建设尽量不砍伐原有林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参照当年辖区人口数的年死亡率测算,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原则上按2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规划建设满足最少5年使用需求。
第十一条 报批程序
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澄江市民政局审批。
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澄江市民政局审批。
澄江市民政局与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澄江市自然资源局、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江市水利局、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会商后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穴每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不超过1.5米,墓位前通道宽不超过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不超过40厘米,用常绿树木或花草隔开,每排建设排水沟渠并汇入主道路排水系统,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植乔木,墓碑高度不得超过60厘米,卧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5厘米,不得建石围栏等附属设施,同一公墓的石材用料颜色统一。
(二)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澄江市本级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赞助资金。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不得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第十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项目实施职责并组织初验后,报澄江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安葬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符合安葬的范围:
(一)具有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
(二)特困人员亡故后,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
(三)“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四)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五)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六)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可选择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七)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在发现地公益性公墓采取节地生态安葬;
(八)澄江市辖区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九)原实行土葬的,家属自行平毁坟冢恢复平地且栽种上树木的,可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
(十)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公职人员,另一方是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可选择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亡故人员入公墓安葬原则:进入公墓的亡故人员骨灰,一律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安葬。安葬时,每排墓穴从左至右编定顺序号依次安葬,不得任选一个墓穴进行优先安葬,当中不能有空墓穴。禁止为健在人员购买活人墓位,不得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座(朝)向,不得安置超标准墓基、墓碑。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凭火化证明、购墓票据、户籍证明等材料,在亡故人员骨灰安葬后发给家属墓穴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殡葬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由公墓管理单位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墓墓穴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在民政部门监督下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免收公墓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收公墓使用费,并给予免除前20年的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公墓墓穴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缴纳相关管理费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后满6个月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生态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公墓管理单位要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工作,收费票据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自有资金预算管理。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资金的收支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澄江市财政局、澄江市民政局、澄江市审计局、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负责管理,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澄江市自然资源局、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属性,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开展租赁、抵押、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农村公益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原则上每200个墓穴可配备1名公墓管理人员,各管理单位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员数量。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保持环境优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要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损毁破坏设施的情况发生。公墓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发生情况及时处置。
第三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使用情况、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公墓、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被有关部门认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澄江市民政局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并报澄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5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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