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澄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
通知
澄政办发〔202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澄单位:
《澄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澄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考核;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的授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培训,积极做好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消杀药物、监测及人员经费。
(三)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等相关场所以及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农村鼠密度监测及灭鼠工作;
(八)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林区、江河、湖区、水库、水源地、客运站、公共交通工具、宾馆酒店等相关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屠宰场、公厕的保洁消杀工作;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清除、孳生场所的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章 预防控制
第十条 全市每年春、秋两季开展两次灭鼠活动和每年4月开展一次全市爱国卫生月活动,由市爱卫会统一组织、部署。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
(一)医院、饭店、宾馆、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厂、农贸市场、粮库、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管负责实施;未聘请物管的,由社区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农村村民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河道、池塘、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二)林区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农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场所由市爱卫办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防控设施的合格率符合国家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投放箱、防蝇帘、纱窗、档鼠板、防鼠网、防蚊窗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的消杀工作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以由各责任主体自行组织消杀;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消杀。
第十八条 市爱卫办应当定期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居民,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效果和药物使用安全性。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二十条 销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市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科学的消杀方法和合格的药剂、器械,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第二十二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爱卫办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主体需要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监测或者评估的,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爱卫会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并自受理投诉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现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印发的《澄江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