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澄政办发〔2020〕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
为进一步统一全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法合理做好我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市征地补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澄江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补偿补助原则
(一)依法依规补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统一全市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征地补偿。
(二)分类补偿原则。按照经济果木和零星树木补偿、绿化苗木的搬迁补助、用材林的采伐补助、迁坟补偿、水利设施补偿、地上构(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等进行不同分类,对涉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规范、合理的补偿补助。
(三)尊重历史、注重现状原则。对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要根据种植、建设、使用历史区别对待,根据长期使用状态划分补偿(助)类型,切实维护守信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抢栽抢种、突击补种、私搭乱建、抢建乱占、私自加层等投机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四)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在征地补偿补助时,对全市范围内的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同一年限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补助金额应该基本一致,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补助不能高于当时该类物品的市场平均售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经济果木的补偿标准
1. 种植高经济价值果木(蓝莓、葡萄、大樱桃、树莓、草莓)的补偿标准
(1)种植蓝莓的补偿标准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每亩定植量30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300株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计算补偿费。
定植期在1年内的,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300株的,按照10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定植期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300株的,按照133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定植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300株的,按照166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2)种植葡萄的补偿标准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定植,每亩定植量50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500株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计算补偿费。
定植期在1年内的,按照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1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定植期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照12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25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定植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22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45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3)种植大樱桃的补偿标准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定植期为3年生的大苗。每亩定植量10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100株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计算补偿费。
定植期在1年内的,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100株的,按照20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定植期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照2.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100株的,按照25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定植期在2年以上的,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100株的,按照30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4)种植树莓的补偿标准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成片种植的:
初种,不分地类按照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初挂果、且未进入盛果期的,不分地类按照1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进入盛果期的,不分地类,按照1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5)种植草莓的补偿标准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成片种植的按照8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特殊种植<无土栽培>等)补偿标准由工作领导小组或项目指挥部具体研究决定)
补偿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补偿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补偿两项补偿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
2. 其他常规经济果木的补偿标准
其他常规经济果木泛指桃、梨、李子、苹果、柑桔、石榴、樱桃、杨梅、桑葚等常见的普通经济果木。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定植,定植苗须是嫁接苗或扦插苗。每亩定植量5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50株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计算补偿费(备注:核桃参照以下标准,每亩定植量12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12株的,按株计算补偿费;桑葚参照以下标准,每亩定植量15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150株的,按株计算补偿费)。
(1)初种、且未挂果的,不分地类,按照4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株的,按照4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核桃每亩定植量不足12株的,按照33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桑葚每亩定植量不足150株的,按照25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2)初挂果、且未进入盛果期的,不分地类,按照8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株的,按照16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核桃每亩定植量不足12株的,按照66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桑葚每亩定植量不足150株的,按照5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3)进入盛果期的,不分地类,按照1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株的,按照24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核桃每亩定植量不足12株的,按照100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桑葚每亩定植量不足150株的,按照8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补偿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补偿两项补偿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
(二)绿化苗木的补偿补助标准
1. 零星绿化苗木的补偿标准
零星绿化苗木是指房屋附近、田埂周边及在耕地中种植的零星绿化苗木,零星绿化苗木的补偿是指对该部分苗木进行一次性补偿。
(1)初种(米径2厘米以下)按15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2)幼树(米径2.1—5厘米)按3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3)成树米径5.1—8厘米(含8厘米)按1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米径8.1—13厘米(含13厘米)按2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米径13.1—20厘米(含20厘米)按8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米径20.1—25厘米(含25厘米)按1500元/棵给予补偿;米径25.1厘米以上按25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的苗木不得随意砍伐和搬迁,补偿后权属归澄江市人民政府或澄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所有。
2. 成片绿化苗木和苗圃地苗木的搬迁补助标准
成片绿化苗木和苗圃地的苗木原则上只给予搬迁补助费,补助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搬迁补助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搬迁补助两项补偿(助)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助)。
(1)苗木平均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米径平均2厘米以下,且每亩栽种不少于1000株的,按亩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不高于6000元/亩。每亩栽种少于1000株的,据实清点株数,按株数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亩。苗木的搬迁补助标准为该地块的平均标准。
(2)苗木平均高度在1.5米以上,米径平均2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且每亩栽种不少于800株的,按亩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不高于12000元/亩。每亩栽种少于800株的,据实清点株数,按株数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亩。苗木的搬迁补助标准为该地块的平均标准。
(3)苗木平均高度在2.5米以上,米径平均为5.1厘米以上,且每亩栽种株数不少于600株的,按亩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不高于15000元/亩。每亩栽种少于600株的,据实清点株数,按株数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5000元/亩。苗木的搬迁补助标准为该地块的平均标准。
(4)平均米径在8厘米以上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树木进行调查和评估后,依据评估价补助树木搬迁费,搬迁费不得超过评估总价值的40%。
(三)用材林、防护林的采伐补助标准
用材林是以生产和加工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等林种,主要是指桉树、柏枝树、云南松、华山松和黑荆树等树种;防护林是以生态防护为主要功能的林木。
1. 零星林木和四旁树的补偿标准
零星林木、四旁树是指房屋附近、田埂周边及在耕地中种植的零星树木。零星林木、四旁树的补偿是指对该部分林木进行一次性补偿。
(1)初种(胸径2厘米以下)按5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2)幼树(胸径2.1—6厘米)按6—15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3)成树胸径6.1—12厘米(含12厘米)按5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胸径12.1—20厘米(含20厘米)按1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胸径20.1—30厘米(含30厘米)按200元/棵给予补偿;胸径30.1—50厘米(含50厘米)按300元/棵给予补偿;胸径50厘米以上按5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的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善采伐手续后自行搬移或处置。
2. 成片用材林、防护林的补偿标准
按照幼龄林6000元/亩,中龄林以上12000元/亩的标准给以采伐补助。
补助后的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善采伐手续后自行搬移或处置。
(四)迁坟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涉及坟墓搬迁的,一律迁入骨灰公墓,且不享受现行火化补助政策。其中:按照土坟2500元/冢、砖坟3000元/冢、石坟4000元/冢,合墓坟按同等的两冢坟墓标准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每冢坟墓(含合墓坟)在补偿费用的基础上给予2500元奖励资金(备注:空坟不予补偿)。
(五)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水利设施补偿原则上按照“谁投资、补偿谁”的原则进行补偿,即:属个人或集体投资建设的,由个人或集体享受补偿费;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由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领取补偿费后统筹使用。
1. 水沟的补偿标准。根据工程量计算,按照浆砌石300元/立方米,混凝土400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土沟不予补偿)。
2. 水池的补偿标准。根据工程量计算,按照浆砌石300元/立方米、素混凝土400元/立方米、钢筋混凝土800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3. 水窖的补偿标准。按照15方容积,2800元/个(含群众投工投劳);25方容积,3500元/个(含群众投工投劳)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4. 抽水房的补偿标准。达到建筑物补偿标准的按照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没有达到建筑物补偿标准的按照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5. 水管的补偿标准。按照寸管16元/米;寸半管26元/米;2寸管33元/米;3寸管56元/米;4寸管69元/米;6寸管113元/米;7寸管171元/米;9寸管272元/米;19寸管683元/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6. 闸门的补偿标准。按照85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偿。
7. 田间灌溉设施的补偿标准
(1)田间地埋式及地面铺设、吊装的喷灌、微灌设施,包括输水管、喷头、闸阀、人工、材料及安装费,管材包括PVC、PE、钢管、镀锌管等,不分管径大小。一次性按照1150元/亩进行补偿(备注:指主管在地面下)。
(2)田间铺设滴灌带的喷灌、微灌设施,包括输水管、喷头、闸阀、人工、材料及安装费,管材包括PVC、PE、钢管、镀锌管等,不分管径大小。一次性按照850元/亩进行补偿(备注:指主管在地面上)。
(六)地上构(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1. 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为1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10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为950元/平方米;简易房为300元/平方米;简易棚为180元/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为350元/平方米;红砖石棉瓦房为450元/平方米(层高在3.2米以上浇圈梁、有天沟的,按550元/平方米计算);空心砖彩板瓦房为350元/平方米(彩板瓦双层、且中间夹泡沫的,按400元/平方米计算);红砖彩板瓦房为500元/平方米(彩板瓦双层、且中间夹泡沫的,按550元/平方米计算);钢架吊顶复合活动板房为350元/平方米(未吊顶的,按180元/平方米计算);彩板瓦钢架大棚250元/平方米(大棚高度6米以上,彩板瓦双层、且中间夹泡沫的,按300元/平方米计算);钢架彩钢瓦棚为180元/平方米(板瓦双层、且中间夹泡沫的,按230元/平方米计算);红砖玻璃顶房850元/平方米;阳光房(玻璃房)为1000元/平方米;蔬菜大棚按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大棚拆除补偿的标准执行。
2. 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砖围墙为600元/立方米;空心砖围墙为320元/立方米;土围墙为200元/立方米;铁栅栏围墙为130元/平方米;小井(井口直径1米以下)为1500元/米,中井〔井口直径1米(含1米)—1.5米〕为2000元/米,大井〔井口直径1.5米(含1.5米)以上〕为2500元/米,每口井的补偿不得高于3500元;石挡墙、毛石基础为300元/立方米;皮石基础为550元/立方米;太阳能真空管110元/管(含其他组成部分),平板太阳能600/平方米;铁大门为150元/平方米(宽度4米以上,其他材质门窗参考征地公告发布日时的市场均价进行补贴);化粪池为500元/个;水渠为50000元/公里;机耕路100000元/公里(路宽4米以上);水泥地坪为5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制件为720元/立方米;素混凝土制件为350元/立方米;有梁挑板740元/平方米;无梁挑板300元/平方米;拱形无梁挑板450元/平方米;大厦550元/立方米;小厦650元/立方米;室外厕所为800元/个;沼气池3600元/口;沤肥池为800元/口;养鱼塘为8000—11000元/亩;水管改造为300元/户(只补贴参加过一户一表改造的群众);电网改造为700元/户(只补贴参加过一户一表改造的群众);电话移机为300元/部(有线座机);有线电视为250元/户;宽带移机为300元/户;砖灶为1500元/眼;土灶为800元/眼;油水分离器300/套;油烟净化器6000元/套(8000风量及以上的8000元/套);动力电1500元/户。
3. 其他临时构(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构(建)筑物,使用期限未满的按临时构(建)筑物计算折旧后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其他构(建)筑物参照当地同类市场价格、使用年限补偿或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4. 以上补偿标准,不含装修价值补偿;补偿后权属归澄江市人民政府或澄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七)违法违规构(建)筑物
未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种植户在耕地内自行建盖的构(建)物,不予补偿。
(八)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0.4万元/亩。
三、补偿(助)工作的实施
征地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偿资金经涉及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兑付到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兑付到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所在的村(居)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由村(居)委会(社区)或村民小组造册兑付至户。
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镇(街道)村(社区)抽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并拍摄影像资料确定,同时发布征地拆迁公告。一经确认后,征地区内新增加的苗木、树木、水利设施、坟墓、构(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视为抢栽、抢种、抢建内容,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四、相关要求
(一)未列入本补偿补助标准的附着物,由工作领导组(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
(二)本补偿补助标准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于2021年1月1日之前签订过的补偿协议按原协议执行。
(三)本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后以本补偿补助标准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制定其他补偿标准。
(四)江川托管区、华宁托管区按本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五)本补偿补助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征地政策调整变化,澄江市人民政府将另行调整补偿补助标准。
附件: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表
附件: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表
序号 | 分 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1 | 经济果木偿标准 | 蓝莓 | 定植期在1年内 | 按照3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300株的,按照10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定植期为3年生的大苗,每亩定植量30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300株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计算补偿费。补偿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补偿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补偿两项补偿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 |
2 | 定植期在1—3年以内 | 按照4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300株的,按照133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
3 | 定植期在3年以上 | 按照5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300株的,按照166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
4 | 葡萄 | 定植期在1年内 | 按照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1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定植,每亩定植量50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500株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计算补偿费。补偿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补偿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补偿两项补偿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 | |
5 | 定植期在1—3年以内 | 按照12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25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
6 | 定植期在3年以上 | 按照22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45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
序号 | 分 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7 | 经济果木偿标准 | 大樱桃 | 定植期在1年内 | 按照2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100株的,按照20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定植期为3年生的大苗,每亩定植量10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100株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计算补偿费。补偿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补偿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补偿两项补偿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 |
8 | 定植期在1—2年以内 | 按照2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100株的,按照25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
9 | 定植期在2年以上 | 按照3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少于100株的,按照30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
10 | 树莓 | 初种 | 不分地类按照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成片种植。补偿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补偿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补偿两项补偿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 | |
11 | 初挂果、且未进入盛果期 | 不分地类按照1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 |||
12 | 进入盛果期 | 不分地类,按照1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 |||
13 | 草莓 | 按照技术规范,成片种植 | 按照8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特殊种植(无土栽培等)补偿标准由工作领导组(项目指挥部)具体研究决定)
| 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成片种植。补偿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补偿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补偿两项补偿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 |
序号 | 分 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14 | 经济果木补偿标准 | 其 他常规经济果木 | 初种、且未挂果 | 不分地类,按照4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株的,按照4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核桃每亩定植量不足12株的,按照33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桑葚每亩定植量不足150株的,按照25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其他常规经济果木泛指桃、梨、李子、苹果、柑桔、石榴、樱桃、杨梅、桑葚等常见的普通经济果木。种植户按照技术规范定植,定植苗须是嫁接苗或扦插苗。每亩定植量5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50株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计算补偿费。备注:桑葚、核桃参照以下标准,核桃每亩定植量12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12株的,按株计算补偿费;桑葚每亩定植量150株以上的按亩积计算补偿费,每亩定植量少于150株的,按株计算补偿费。补偿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补偿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补偿两项补偿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 | |||||||||||||||||||
15 | 初挂果、且未进入盛果期 | 不分地类,按照8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株的,按照16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核桃每亩定植量不足12株的,按照66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桑葚每亩定植量不足150株的,按照5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
16 | 进入盛果期 | 不分地类,按照1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株的,按照24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核桃每亩定植量不足12株的,按照100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桑葚每亩定植量不足150株的,按照8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 ||||||||||||||||||||||
17 | 绿化苗木的补偿补助标准 | 零星绿化苗木 | 初种(米径2厘米以下) | 15元/棵 | 零星绿化苗木是指房屋附近、田埂周边及在耕地中种植的零星绿化苗木。零星绿化苗木的补偿是指对该部分苗木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后的苗木不得随意砍伐和搬迁,补偿后权属归澄江市人民政府或澄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所有。 | |||||||||||||||||||
18 | 幼树 (米径2.1—5厘米) | 30元/棵 | ||||||||||||||||||||||
19 | 成树 | 米径5.1—8厘米(含8厘米)按1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米径8.1—13厘米(含13厘米)按2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米径13.1—20厘米(含20厘米)按8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米径20.1—25厘米(含25厘米)按1500元/棵给予补偿;米径25.1厘米以上按25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 ||||||||||||||||||||||
序号 | 分 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20 | 绿化苗木搬迁补助标准 | 成片绿化苗木和苗圃地苗木 | 平均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米径平均2厘米以下 | 每亩栽种不少于1000株 | 按亩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不高于6000元/亩。 | 成片绿化苗木和苗圃地的苗木原则上只给予搬迁补助费,补助后的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移或处置。涉及到搬迁补助的种植户,只能享受领取青苗补偿与苗木搬迁补助两项补偿(助)费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偿(助)。 | ||||||||||||||||||
21 | 每亩栽种少于1000株 | 据实清点株数,按株数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亩。苗木的搬迁补助标准为该地块的平均标准。 | ||||||||||||||||||||||
22 | 平均高度在1.5米以上,米径平均2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 | 每亩栽种不少于800株 | 按亩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不高于12000元/亩 | |||||||||||||||||||||
23 | 每亩栽种少于800株 | 据实清点株数,按株数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亩。苗木的搬迁补助标准为该地块的平均标准。 | ||||||||||||||||||||||
24 | 平均高度在2.5米以上,米径平均为5.1厘米以上 | 每亩栽种株数不少于600株 | 按亩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不高于15000元/亩。 | |||||||||||||||||||||
25 | 每亩栽种少于600株 | 据实清点株数,按株数计算搬迁补助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5000元/亩。苗木的搬迁补助标准为该地块的平均标准。 | ||||||||||||||||||||||
26 | 平均米径8厘米以上 | 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树木进行调查和评估后,依据评估价补助树木搬迁费,补助费用不得超过评估总价值的40%。 | ||||||||||||||||||||||
序号 | 分 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27 | 用材林、防护林的采伐补助标准 | 零星材林和四旁树的补偿标准 | 初种(胸径2厘米以下) | 按5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 用材林是以生产和加工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等林种;主要是指桉树、柏枝树、云南松、华山松和黑荆树等树种;防护林是以生态防护为主要功能的林木。 | 零星林木四旁树是指房屋附近、田埂周边及在耕地中种植的零星树木。零星林木四旁树的补偿是指对该部分树木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后的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善采伐手续后自行搬移或处置。 | ||||||||||||||||||
28 | 幼树(胸径2.1—6厘米) | 按6-15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 ||||||||||||||||||||||
29 | 成树 | 胸径6.1—12厘米(含12厘米)按5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胸径12.1—20厘米(含20厘米)按1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胸径20.1—30厘米(含30厘米)按200元/棵给予补偿;胸径30.1—50厘米(含50厘米)按300元/棵给予补偿;胸径50厘米以上按500元/棵的标准给予补偿。 | ||||||||||||||||||||||
成片用材林防护林 | 用材林、防护林 | 按照幼(龄)林6000元/亩,中龄林以上12000元/亩的标准给以采伐补助。 | 补偿后的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善采伐手续后自行搬移或处置。 | |||||||||||||||||||||
30 | 迁 坟 补 偿 标 准 | 土坟 | 2500元/冢 | 土地征收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涉及坟墓搬迁的,一律迁入骨灰公墓,且不享受现行火化补助政策。合墓坟按同等的两冢坟墓标准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每冢坟墓(含合墓坟)给予2500元奖励资金。(备注:空坟不予补偿) | ||||||||||||||||||||
31 | 砖坟 | 3000元/冢 | ||||||||||||||||||||||
32 | 石坟 | 4000元/冢 | ||||||||||||||||||||||
序号 | 分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33 | 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 水沟 | 浆砌石 | 300元/立方米 | 水利设施补偿原则上按照“谁投资、补偿谁”的原则进行补偿,即:属个人或集体投资建设的,由个人或集体享受补偿费;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由镇(街道)政府领取补偿费后统筹使用。土沟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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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混凝土 | 400元/立方米 | ||||||||||||||||||||||
35 | 水池 | 浆砌石 | 300元/立方米 | |||||||||||||||||||||
36 | 素混凝土 | 400元/立方米 | ||||||||||||||||||||||
37 | 钢筋混凝土 | 800元/立方米 | ||||||||||||||||||||||
38 | 水窖 | 15方容积 | 2800元/个(含群众投工投劳) | |||||||||||||||||||||
39 | 25方容积 | 3500元/个(含群众投工投劳) | ||||||||||||||||||||||
40 | 抽水房 | 900元/平方米(达到建筑物补偿标准的按照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 ||||||||||||||||||||||
41 | 水管 | 按照寸管16元/米;寸半管26元/米;2寸管33元/米;3寸管56元/米;4寸管69元/米;6寸管113元/米;7寸管171元/米;9寸管272元/米;19寸管683元/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 ||||||||||||||||||||||
42 | 闸门 | 按照85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偿。 | ||||||||||||||||||||||
43 | 田间灌溉设施 | 田间地埋式及地面铺设、吊装的喷灌、微灌设施,包括输水管、喷头、闸阀、人工、材料及安装费,管材包括PVC、PE、钢管、镀锌管等,不分管径大小。一次性按照1150元/亩进行补偿; | ||||||||||||||||||||||
田间铺设滴灌带的喷灌、微灌设施,包括输水管、喷头、闸阀、人工、材料及安装费,管材包括PVC、PE、钢管、镀锌管等,不分管径大小。一次性按照850元/亩进行补偿。 | ||||||||||||||||||||||||
序号 | 分类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44 | 地上构︵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 建筑物 | 框架结构 | 1500元/平方米 | 该补偿标准,不含装修价值补偿,补偿后权属归澄江市人民政府或澄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 |||||||||||||||||||
45 | 砖混结构 | 1300元/平方米 | ||||||||||||||||||||||
46 | 砖木结构 | 1000元/平方米 | ||||||||||||||||||||||
47 | 土木结构 | 950元/平方米 | ||||||||||||||||||||||
48 | 简易房 | 300元/平方米 | ||||||||||||||||||||||
49 | 简易棚 | 180元/平方米 | ||||||||||||||||||||||
50 | 空心砖石棉瓦房 | 350元/平方米 | ||||||||||||||||||||||
51 | 红砖石棉瓦房为 | 450元/平方米(层高在3.2米以上浇圈梁、有天沟的,按550元/平方米计算) | ||||||||||||||||||||||
52 | 空心砖彩板瓦房 | 350元/平方米(彩板瓦双层、且中间夹泡沫的,按400元/平方米计算) | ||||||||||||||||||||||
53 | 红砖彩板瓦房 | 500元/平方米(彩板瓦双层、且中间夹泡沫的,按550元/平方米计算) | ||||||||||||||||||||||
54 | 钢架吊顶复合活动板房 | 350元/平方米(未吊顶的,按180元/平方米计算) | ||||||||||||||||||||||
55 | 彩板瓦钢架大棚 | 250元/平方米(大棚高度6米以上,彩板瓦双层、且中间夹泡沫的, 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 ||||||||||||||||||||||
56 | 钢架彩钢瓦棚 | 180元/平方米(板瓦双层、且中间夹泡沫的,按230元/平方米计算) | ||||||||||||||||||||||
57 | 红砖玻璃顶房 | 850元/平方米 | ||||||||||||||||||||||
58 | 阳光房(玻璃房) | 1000元/平方米 | ||||||||||||||||||||||
59 | 蔬菜大棚 | 按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大棚拆除补偿的标准执行 | ||||||||||||||||||||||
序号 | 分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60 | 地上构︵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 构筑物、附属物 | 砖围墙 | 600元/立方米 | 该补偿标准,不含装修价值补偿,补偿后权属归澄江市人民政府或澄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 |||||||||||||||||||
61 | 空心砖围墙 | 320元/立方米 | ||||||||||||||||||||||
62 | 土围墙 | 200元/立方米 | ||||||||||||||||||||||
63 | 铁栅栏围墙 | 130元/平方米 | ||||||||||||||||||||||
64 | 小井(井口直径1米以下) | 1500元/米 | 每口井的补偿不得高于3500元。 | |||||||||||||||||||||
65 | 中井【井口直径1米(含1米)―1.5米】 | 2000元/米 | ||||||||||||||||||||||
66 | 大井【井口直径1.5米(含1.5米)以上】 | 2500元/米 | ||||||||||||||||||||||
67 | 石挡墙、毛石基础 | 300元/立方米 | ||||||||||||||||||||||
68 | 皮石基础 | 550元/立方米 | ||||||||||||||||||||||
69 | 太阳能真空管 | 110元/管(含其他组成部分) | ||||||||||||||||||||||
70 | 平板太阳能 | 600/平方米 | ||||||||||||||||||||||
71 | 铁大门 | 150元/平方米 | 宽度4米以上,其他材质门窗参考征地公告发布日时的市场均价进行补贴。 | |||||||||||||||||||||
72 | 化粪池 | 500元/个 | ||||||||||||||||||||||
73 | 水渠 | 50000元/公里 | ||||||||||||||||||||||
74 | 机耕路 | 100000元/公里 | 路宽4米以上 | |||||||||||||||||||||
序号 | 分类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75 | 地上构︵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 构筑物、附属物 | 水泥地坪 | 50元/平方米 | 该补偿标准,不含装修价值补偿,补偿后权属归澄江市人民政府或澄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 |||||||||||||||||||
76 | 钢筋混凝土制件 | 720元/立方米 | ||||||||||||||||||||||
77 | 素混凝土制件 | 350元/立方米 | ||||||||||||||||||||||
78 | 有梁挑板 | 740元/平方米 | ||||||||||||||||||||||
79 | 无梁挑板 | 300元/平方米 | ||||||||||||||||||||||
80 | 拱形无梁挑板 | 450元/平方米 | ||||||||||||||||||||||
81 | 大厦 | 550元/立方米 | ||||||||||||||||||||||
82 | 小厦 | 650元/立方米 | ||||||||||||||||||||||
83 | 室外厕所 | 800元/个 | ||||||||||||||||||||||
84 | 沼气池 | 3600元/口 | ||||||||||||||||||||||
85 | 沤肥池 | 800元/口 | ||||||||||||||||||||||
86 | 养鱼塘 | 8000—11000元/亩 | ||||||||||||||||||||||
87 | 水管改造 | 300元/户(只补贴参加过一户一表改造的群众) | ||||||||||||||||||||||
88 | 电网改造 | 700元/户(只补贴参加过一户一表改造的群众) | ||||||||||||||||||||||
89 | 电话移机 | 300元/部(有线座机) | ||||||||||||||||||||||
90 | 有线电视 | 250元/户 | ||||||||||||||||||||||
91 | 宽带移机 | 300元/户 | ||||||||||||||||||||||
序号 | 分 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92 | 地上构︵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 构筑物、附属物 | 砖灶
| 1500元/眼 | 该补偿标准,不含装修价值补偿,补偿后权属归澄江市人民政府或澄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 |||||||||||||||||||
93 | 土灶 | 800元/眼 | ||||||||||||||||||||||
94 | 油水分离器 | 300/套 | ||||||||||||||||||||||
95 | 油烟净化器 | 6000元/套(8000风量及以上的8000元/套) | ||||||||||||||||||||||
96 | 动力电 | 1500元/户 | ||||||||||||||||||||||
97 | 其他临时构(建)筑物 | 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构(建)筑物,使用期限未满的按临时构(建)筑物计算折旧后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其他构(建)筑物参照当地同类市场价格、使用年限补偿或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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