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澄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22〕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澄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8日
澄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玉发〔2012〕3号)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参照《玉溪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澄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0.3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8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85%以上;
(五)企业信用。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给农民打白条,无涉税违法行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二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5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二年内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主营产品外向度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须出具有相关法律效应的证明;企业资信和信用纪录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纳税情况须由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农经部门提供证明;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征求发改委、财政、科技、商务、税务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内申报的市级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并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三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供参考。
第十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实地考察、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监测评估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市级龙头企业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三)评价分析。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价分析,提出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四)监测结果审定。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正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须出具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由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改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澄江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澄政办发〔2013〕247号)。
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载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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