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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仙湖捕捞许可证办理工作指南 为加强抚仙湖渔业捕捞监管,规范抚仙湖渔民捕捞行为,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指导捕捞渔民依法申报、办理抚仙湖捕捞许可证,特制定抚仙湖捕捞许可证办理工作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不使用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除外; (二)渔具、捕捞方法符合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进行作业。 4.《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二、办理对象 开湖期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办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符合规定的渔船、渔具、渔民(持普通船员证书); 3.遵守抚仙湖渔业资源相关规定,无违法捕捞记录; 4.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四、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将申请办理相关材料提交至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各沿湖执法点; 2.审核材料:各沿湖执法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者的身份、船只及捕捞工具等信息; 3.现场核查:各沿湖执法点对申请者的捕捞船舶和捕捞网具进行现场核查检验,确认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4.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申请者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5.签订《抚仙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禁止从事非法捕捞承诺书》; 6.发放许可证:经审核通过后,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发放捕捞许可证,做好登记。 五、申请办理提交材料 (一)捕捞证、垂钓证共用必备材料(均需提供)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办理时需现场查验身份证原件); 3.抚仙湖渔业船员健康体检表; 4.大一寸照片1张; 5.上年度办理的捕捞许可证(用于现场查验合规情况及签注)。 (二)捕捞证补充材料(仅办理捕捞证需额外提供) 1.云南省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2.内陆渔业船舶年审业务申报表; 3.抚仙湖渔船一户一档登记表; 4.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复印件)(办理时需现场查验原件)。 (三)垂钓证说明(仅办理垂钓证需注意) 无需额外提供补充材料,仅需完整提交“捕捞证、垂钓证共用必备材料”即可,材料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办理证件。 六、抚仙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抚仙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玉发改收费〔2011〕235号)规定,抚仙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为:银鱼捕捞(刺)网1000元/年/船;垂钓杆(线)100元/年/杆(线),岸上娱乐性手杆垂钓除外。 七、办理地点及时间 (一)办理时间 2026年6月25日起开始办理,上午9:00-12:00时、下午15:00-17:00时。 (二)办证地点 1.龙街街道(万海、广龙、尖山)、右所镇:北岸执法点--澄江市龙街街道原玉融度假区内,联系电话:0877-6793996; 2.路居镇:胡家湾执法点--路居镇隔河社区胡家湾小组胡家湾执法点(原江川区抚仙湖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环湖西路XF24),联系电话:0877-8015509; 3.龙街街道(禄充、立昌)、路居镇(明星):禄充执法点--澄江市禄充风景区波息路4号,联系电话:0877-6713772; 4.海口镇:海镜执法点--华宁县甸海线西(原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877-5057056。 八、管理要求 1.合法合规持证捕捞。开湖期,依法办理捕捞许可证后可入湖捕鱼,捕捞许可证实行一船(杆)一证,严禁无证捕捞。 2.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3.严禁非法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4.严禁违规垂钓。禁止开展违反《澄江市抚仙湖垂钓管理规定》的一切垂钓活动。 5.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九、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规定,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章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许可申请书.docx
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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