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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仙湖环湖生态移民搬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非县城且未建安置区安置优化方案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11-10 18:23 点击率:0打印 】【 关闭

澄政办发〔202462                    

 

 

 

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仙湖环湖生态移民搬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非县城且未建安置区安置优化方案的通知

 

龙街街道办事处、右所镇人民政府、路居镇人民政府、海口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抚仙湖环湖生态移民搬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非县城且未建安置区安置优化方案》已经澄江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二届市委常委会第1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119

(此件公开发布)

 

 

 

 

 

 

 

 

 

 

 

 

 

 

 

抚仙湖环湖生态移民搬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非县城且未建安置区安置优化方案

 

2019年启动抚仙湖环湖生态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以来,工作得到了沿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项目自启动至今,受新冠疫情、经济下行、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和资金筹措多重因素影响,规划建设的海口安置区、海关海镜安置区、凹下坝隔河安置区、孤山牛摩安置区、明星安置区尖山安置区和横大路等安置区的安置房目前仍未开工建设根据《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万海、右所吉花、矣旧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尖山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海口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海关海镜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明星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小凹下坝隔河、孤山牛摩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好抚仙湖,最大化及时维护好被搬迁群众利益,尽快解决安置问题,结合当前国家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和部分群众有货币安置意愿等工作实际,对安置方进行优化调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与《搬迁补偿方案》相统一的原则

适用范围

方案仅适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选择在横大路安置区、尖山安置区、海口安置区、海关—海境安置区、小凹下坝—隔河安置区、孤山—牛摩片安置区、明星安置区安置的被搬迁人。

、实施单位

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

    澄江市右所镇人民政府

    澄江市海口镇人民政府

    路居镇人民政府

调整安置方式

被搬迁人根据需求,可将搬迁安置协议的安置房面积(住宅部分)全部转为货币化安置或部份转为货币化安置。

(一)由被搬迁人向所属实施单位自愿提出货币化安置书面申请,实施单位审核后,签订安置补充协议,确定货币化安置面积、安置金额和还需实物安置的户型面积、套数、车位和安置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货币化安置的面积为搬迁协议中的安置房面积,补偿标准为3800/平方米

  (三)货币化安置的款项支付,安置款在补充协议签定后一年内支付

、工作步骤

(一)前期筹备工作:梳理安置房建设及优化方案所需资金涉及的问题,制定优化方案,核对安置房相关数据及资金需求

)政策宣传:针对安置房优化方案进行入户宣传并对突出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接受申请和审核:各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和场地接受被搬迁人申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签订补充协议根据申请和审核的结果,由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充协议。

支付补偿款项:根据签订的补充协议按时支付被搬迁人补偿款。

、方案申请和截止时间

    为保障还须建设的安置房和货币化的资金安排,实施安置房优化方案的时间为2024111020241210日。

    宣传动员时间为20241110日至20241130日,签定补充协议时间为2024121日至20241210日。

相关规定

(一申请货币化安置的面积必须与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安置面积相对应,申请全货币化安置的被搬迁人,经缴纳车位款的,全额退还(不计息)

(二)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被搬迁人可根据剩余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四种户型中重新选择户型组合认选安置房须按套数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或保留车位车位价格执行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

    (三)补充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按协议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或建设安置房,被搬迁人不得违约。

如协议签定后年内搬迁实施单位未支付货币化安置款项,被搬迁人可申请延续原来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实物安置。

    (四)选择有货币补偿的,签订补充协议后,自兑付清补偿款之月起停止计发货币化补偿相应面积的延期过渡安置费

、其他

    (一)本方案由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澄江市右所镇人民政府、澄江市海口镇人民政府、路居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方案20241110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抚仙湖生态移民搬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非县城且未建安置区安置优化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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