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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水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12-26 17:49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澄政办发〔20256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澄各单位:

《澄江市水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1225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水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澄江市水预算管理试点建设,促进澄江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水节约〔2024132号)、《澄江市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澄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澄江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区,不含阳宗镇)水预算的核算、审批、执行、监督、审计和考核。水预算包括水预算收入和支出。

本办法所称水预算是指澄江市人民政府基于全市水资源禀赋、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本行政区域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自然年)可消耗利用的水资源量进行计划性配置、控制、使用、节约和保护的系列管理活动。

水预算收入对象包括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和非常规水源(其他水源)。地表水源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和外调水,非常规水源主要为再生水。

水预算支出对象为取用水户,包括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用水按行业可分为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人工生态环境用水。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含分散畜禽养殖用水)、建筑业用水和服务业用水(旅游业用水和一般服务业用水);农业用水包括灌溉用水(耕地灌溉用水、园地灌溉用水、林地灌溉用水)、鱼塘补水和畜禽用水;人工生态环境用水包括城乡环境用水和河湖生态补水。

第三条  澄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水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澄江市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专班(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水预算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预算管理工作。水预算工作专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议水预算编制草案、水预算决算报告、协调解决水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水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年度考核评价等。水预算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市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水预算管理日常工作。

澄江市水利局是澄江市水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水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澄江市实行“市水预算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用水户”三级水预算管理框架。

市住建、水利、文旅、农业农村、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本行业的水预算申报审核、管理和日常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水预算申报、日常监督与执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做好水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建立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相结合的统一水预算管理机制,年度水预算总额不突破玉溪市下达澄江市的用水总量指标,实行“先预算、后用水、无预算、禁用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用水。

(二)收支平衡。坚持以收定支,结合水源工程的供水能力进行水量分配采取零基预算等方法,根据用水定额分用水行业逐项核算确定各取用水户预算周期内的用水规模,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三)丰枯调节。水预算基准额度以全市水量分配成果为依据,实行中长期预算管理,根据预算年度来水丰枯预测进行动态调节,实现水预算收支平衡

(四)市场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推行水预算节余额度市场化交易等手段,激发各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预算程序

第六条  预算程序

为规范有序推进水预算管理实施,强化取用水户用水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水预算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全市按照告知—申报—复核—核准—下达—执行—调整—决算的基本程序,规范有序推进实施水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告知

每年120日前,市水预算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用水执行决算情况、上年末蓄水量、本年度预测降水量、再生水产生量、地下水管控指标、调水工程分配水量指标等测算本年度水预算收入总额,通过水预算管理平台向取用水户进行公告和说明,明确本年度水预算管理目标、分配原则、申报方式等,组织开展水预算编制申报工作。

第八条  预算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31日前,取用水户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街道)提交本年度水预算申请。

(二)申报内容。水预算申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取水许可信息、申报水预算额度、预算编制说明等。

(三)生活用水预算申报

1. 居民生活用水。一般居民生活用水户不单独申报水预算。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由城乡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根据其供水范围内人口数量、用水定额和管网漏损率等测算水预算额度,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集中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由城乡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根据其供水范围内人口数量、用水定额和管网漏损率等测算水预算额度,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分散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由镇(街道)根据人口数量和用水定额等打捆测算水预算额度,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

2. 建筑业用水。一般建筑业用水户不单独申报水预算,由城乡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根据用水定额测算水预算额度,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自备水源建筑业用水户应单独申报水预算。

3. 服务业用水。一般服务业用水户不单独申报水预算,由城乡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根据其供水范围内服务人口数量和用水定额测算水预算额度,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旅游业用水取用水户(旅游小镇)应结合自身用水需求单独测算并申报水预算额度,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

自备水源或年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生活用水取用水户应单独申报水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

(四)农业用水预算申报

1. 灌溉用水。灌溉用水以灌区、灌溉供水企业或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申报水预算。其中,灌区灌溉用水由灌区管理单位(灌区管理单位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供水企业)根据灌溉面积、作物种类、用水定额、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等测算水预算额度,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灌区外灌溉用水由镇(街道)根据灌溉面积、作物种类、用水定额、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等结合往年用水情况测算水预算额度,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水预算主管部门。

2. 鱼塘补水。鱼塘补水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申报水预算。镇(街道)根据鱼塘面积、用水定额等结合往年用水情况打捆测算水预算额度,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水预算主管部门。

3. 畜禽用水。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水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申报水预算。镇(街道)根据养殖规模、用水定额等结合往年用水情况打捆测算水预算额度,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水预算主管部门。

自备水源或年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且种植面积超过50的农业用水取用水户应单独申报水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

(五)工业用水预算申报。工业用水取用水户应根据产品产量、用水定额等结合往年用水情况测算并申报水预算额度。自备水源或年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工业用水取用水户应单独申报水预算,其他工业用水取用水户由供水企业汇总后统一申报水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位于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的工业用水取用水户由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其他工业用水取用水户由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

(六)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预算申报。城乡环境用水不单独进行申报,由城乡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根据用水定额测算水预算额度打捆进行申报。河湖生态补水预算额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七)二次申报。经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复核后需要调整的水预算的取用水户,应根据市水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对水预算进行修正后进行二次申报。二次申报的水预算直接由市水预算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九条  预算复核

(一)复核时间。每年215日前,由市水预算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预算复核工作。

(二)复核内容。水预算复核内容包括预算数据填报的准确性、合理性,用水定额填报的正确性,年度水预算申报额度与取水许可的符合性,水源工程供水保障可靠性等。

(三)预算修正。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在水预算复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限期修正,并对取用水户修正上报后的水预算再次进行复核。

(四)草案编制。市水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各行业水预算后编制形成全市水预算编制草案,组织专家审查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保预算的可执行性。水预算草案应于225日前报水预算工作专班核准并完成批准。

第十条  预算核准

核准内容主要包括水预算编制与安排是否符合现行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考核制度和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水预算安排是否贯彻落实抚仙湖水资源保护要求和澄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水预算总量和结构是否合理,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水预算安排是否适当等,并对执行年度水预算、改进水预算管理、提高水预算绩效、加强水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预算下达

(一)下达时间。市水预算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至各取用水户。

(二)下达内容。水预算下达包括水预算总量指标、分水源配置及行业用水限额、取用水户水预算额度等。

(三)下达方式。水预算额度下达应以电子或书面形式下达取用水户,具备公开条件的,应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水预算额度下达计划。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

(一)取用水户须严格按预算用水,实行“先预算、后用水,无预算、禁用水”。

(二)取用水户应每月将水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备案。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水预算额度时,可根据需求采用市场化方式购买水预算额度指标。

(三)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应建立水预算执行跟踪指导机制,加快推进在线计量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水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一)经水预算工作专班核准的水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二)若因特殊原因(如实际来水量与预测发生重大偏差、重大应急需求、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水预算的,取用水户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复核。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应对取用水户水预算调整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等进行复核,同意调整的水预算应于15日内由水预算工作专班核准后重新下达至取用水户。

第十四条  年终决算

(一)每年110日前,各取用水户应提交上年度水预算执行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市水预算主管部门。

(二)每年120日前,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应编制全市上年度水预算决算报告由水预算工作专班审查。水预算工作专班应对水预算决算报告提出总体评价,并对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决算结果将作为本年度水预算额度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名录管理

年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作为水预算管理重点监管对象,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名录按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人工生态环境用水分类管理,实行年度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在线计量

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在线计量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实现用水数据在线查、实时看、自动汇、远程传等功能。

第十七条  数字监管

(一)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应建立水预算管理系统平台,加强大数据、云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水预算管理全流程深度融合,提升水预算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二)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定期监测分析各行业及重点监管对象的水预算执行情况,并建立预警机制,当取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达到水预算额度80%90%95%100%的不同阈值时,分别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

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应每年度对全市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度水预算额度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用水审计

(一)审计对象。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内的取用水户开展用水审计。

(二)审计内容。审计内容包括取用水户用水数据的真实性、计量设施的准确性、节水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审计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取用水户应分析超支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实施节水改造,限期完成整改。整改不力的核减下年度预算额度指标。

第二十条  累进加价

水预算管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超水预算额度取用水户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水预算额度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

第二十一条  市场交易

(一)当年实际用水量低于分配水预算额度且有节水实效的取用水户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平台或市水预算管理平台对其水预算节余额度进行市场化交易,优先用于保障粮食安全、生态补水和高效产业,交易收益由取用水户自主分配,鼓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

(二)为鼓励非常规水利用,利用非常规水源的取用水户,水预算执行额度可按照非常规水水价与新鲜水水价之比折算后计算,其水预算节余额度可优先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二条  节水奖励

为鼓励节约用水,市水预算主管部门应对水预算执行中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取用水户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法查处

日常监管或用水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突破用水指标、违规取水、超定额用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用水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处罚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澄江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澄江市水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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