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 住宿、餐饮经营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澄政规〔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澄单位: 《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住宿、餐饮经营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 住宿、餐饮经营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抚仙湖保护,规范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住宿、餐饮经营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等,向消费者专门提供酒水、食品、消费场所或设施的食品经营行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宿业是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性住宿的经营服务行业。第四条 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从事住宿、餐饮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新增住宿、餐饮经营服务活动。第六条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从事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后,证照齐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对现有的住宿、餐饮经营服务活动进行严格管控,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或备案的,在保持证照齐全有效的情况下,经营者在确保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油烟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从事住宿、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逐步退出生态保护核心区。第九条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的住宿、餐饮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依法申请延续;需办理注销的可办理注销登记;可依法办理年报或年检;“个转企”需办理相关证照变更或换照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已经取得住宿、餐饮证照的市场主体,同一个经营场所不可分立办理证照为多个住宿、餐饮市场主体。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住宿、餐饮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价格监管工作,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澄江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住宿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住宿营业的行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澄江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协调、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营业的行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负责督促住宿、餐饮经营户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领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抚管、环保、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澄江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住宿、餐饮等经营性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澄江市税务局负责对住宿、餐饮行业实施税收管理工作,引导经营者依法纳税;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澄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住宿、餐饮业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协调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指导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验收和拆除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沿湖各镇(街道)负责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住宿、餐饮经营服务单位门头招牌;加强餐厨废弃物储运管理和无害化处理,配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器,督促经营户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登记;负责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巡查整治;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抚仙湖湖泊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工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住宿、餐饮业的证照管理和日常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住宿、餐饮以外的行业,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的,按相关规定准入。 第二十三条 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关部门划定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对抚仙湖保护核心区界线存在争议的,以玉溪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澄江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文字解读】《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住宿、餐饮经营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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