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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9-23 09:31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澄政发〔202511                    

 

 

 

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澄江市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澄江市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922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运行机制,加强对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管控防止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推进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发生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澄江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1. 对象: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初级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

2. 范围:适用于澄江市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收购、储存、检验、销售、转化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处置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金属超标农产品造成的健康损害事故。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金属超标农产品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金属超标农产品安全进行应急管理。

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金属超标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金属超标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 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金属超标农产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5. 源头治理,安全利用。同步排查污染源,因地制宜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及安全利用。

(四)判定标准

本预案所称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是指重金属镉(Cd)、汞(Hg)、砷(As)、铅(Pb)、铬(Cr)含量指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规定限值,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测确认。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农业农村、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工作中重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的政府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于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处理以及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处置情况。各处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追溯负责做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强食用农产品上市前禁限用农药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把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产品加工品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农产品加工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合格农产品流向信息,及时进行溯源、督促经营者采取下架、停止销售和追回等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资金预算。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储备局)负责超标粮食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玉溪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负责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相关领域违法行为。

三、处置流程

(一)农产品风险监测和报告 

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开展相关环节的风险监测,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时,应当将疑似重金属超标农产品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及时报告人民政府,同时报告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农产品经营者(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

(二)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分类专仓储存

收储企业、 库点应当按照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三)调查核实

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疑似重金属超标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核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超标程度、超标原因和范围等基本情况,为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四)分类处置

对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处置,进行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根据超标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 对于不得用于食用,但可用于饲料(需符合《饲料卫生标准》)或其他非食用目的生物燃料,采取集中收购、分类存储、定向销售的处置措施。

2. 对于不得用于食用、饲料或其他非食用目的(无使用价值的)应当销毁的农产品,采取集中收购、分类存储、无害化处理的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再利用。

(五)信息公布

发改(粮食和储备)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的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处置档案

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过程中必须全程记录,建立重金超标农产品处置管理档案,包括收购、检验、储存、定向销售、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案资料保存期限自金属超标农产品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四、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物资与经费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金属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含农产品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对农产品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五、责任追究

在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收购储存、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预案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澄江市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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