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区域
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澄政规〔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澄单位:
《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区域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抚仙湖核心区经营秩序管理,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区域(以下简称划定区域)内经营点的规划、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划定区域的设置遵循“定点、定性、定责”的原则。定点,是指确定经营区域的具体位置、四至界限及面积;定性,是指明确经营商品或从事服务的内容、种类;定责,是指明确经营者在该区域经营需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划定区域的文旅业态规划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抚仙湖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制定。业态规划需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底线思维,守牢生态保护底线,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系统思维,统筹闲置土地、湿地、房屋等资源,综合考虑民生经营、游客服务、基础配套、运营维护等需求,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盘活模式;坚持创新思维,以市场化思维谋划业态产品布局,按照“低介入、微改造、精提升”的原则,聚焦业态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优,赋能抚仙湖“大生态、大公园、大景区”建设。
第五条 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可以为个人、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第六条 凡在划定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垃圾和污水处理管理
第七条 划定区域内的经营范围应规范垃圾及污水的收集清运。由经营主体根据经营业态合理布置垃圾和污水收集设施及摆放位置,且经营范围内环境卫生实行三包责任制,由经营主体独立负责。
第八条 划定区域内的经营范围垃圾实行日产日清,由经营主体负责统一收集外运。
第九条 划定区域内的经营范围固定建筑物污水全部接入污水管网,临时摊点产生的污水由经营主体负责收集外运处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经营主体需制定经营区域的详细业态规划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需按有关规定到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需在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前提下,开展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自制饮品、体育运动类、蔬菜水果类、百货类、艺术教育类、文化娱乐类等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定点、定性、定责”的要求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面积、改变经营性质。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持证经营、佩证上岗、明码标价、服装规整、文明待客、优质服务,规范门匾字号。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照)经营;
(二)店外经营、占道经营、超范围经营、尾随兜售、强买强卖;
(三)扰乱物价;
(四)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五)出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从事占卜、算卦等欺诈游客的封建迷信活动;
(七)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晒衣物、乱摆乱放、乱贴及时贴、乱设灯箱广告等易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卫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商品摆放整齐、店容店貌整洁、签订三包责任书,责任区无垃圾污物,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划定区域内统一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中关于安全生产、经营、治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经营范围内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四章 考核及准出管理
第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抚仙湖管理局按季度对经营主体经营活动情况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抚仙湖核心区摆摊设点经营的,由市抚仙湖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及镇(街道)等配合,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市抚仙湖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划定区域的文旅业态布局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二)配合市抚仙湖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抚仙湖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划定区域内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划定区域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登记;
(二)负责监督管理经营主体的广告宣传行为;
(三)负责监督、规范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受理价格投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完成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建立、筑牢规划顶层设计,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管控要求,负责涉及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内利用现有国有土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行政审批;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有特殊要求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龙街街道、右所镇、海口镇、路居镇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划定区域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涉及抚仙湖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内利用现有集有土地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的行政审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澄江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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