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澄江市抚仙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澄政规〔2024〕2号
《澄江市抚仙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4年7月24日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抚仙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抚仙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安全有序的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钓具捕获鱼、虾等水生动物的行为。
第三条 抚仙湖水域内的放大线垂钓等生产性垂钓行为应当遵守渔业捕捞的相关规定,办理捕捞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资源保护费。其他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娱乐性钓获物不得用于交易获利。
第二章 垂钓区域划分
第四条 垂钓者应当在平坦、安全的湖岸实施垂钓,不得搭建钓鱼台进行垂钓。
第五条 以下区域禁止垂钓:
(一)以春渔洞为中心向南北各延伸500米;
(二)大湾陡爬坎至老鹰地,直线距离2公里;
(三)海关矣渡村至世家村,直线距离2公里;
(四)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
(五)影响抚仙湖执法船出行区域;
(六)湖岸险滩、危岩等不适合垂钓区域;
(七)其他禁止垂钓区域。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六条 垂钓者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在异常天气和夜间等危险时段和危险场所垂钓。垂钓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垂钓工具的限制规定:
(一)禁止使用爆炸钩、盘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滚钩、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二)禁止使用钩数为3钩及以上的钓具;
(三)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四)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五)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禁用钓具。
第八条 垂钓方法的限制规定:
(一)开展垂钓活动时钓具数量仅限一人一竿;
(二)禁止使用遥控船、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辅助工具入湖垂钓;
(三)禁止使用灯光进行诱钓;
(四)禁止使用国家、省、市公布的其他禁用的方法。
第九条 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农药、禁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进行垂钓,禁止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或过量诱鱼饵料、物质进行打窝垂钓;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等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
第十条 禁止垂钓花鲈鲤、抚仙鲤、抚仙湖金线鲃等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和土著鱼怀卵母体及相关标准以下的幼体,误钓的应及时放归抚仙湖。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抚仙湖湖滨绿化植被和环保设施,不得向抚仙湖水体或沿岸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投放过量饵料、随地大小便。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接受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履行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职责分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抚仙湖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协作负责:
(一)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二)澄江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渔具店、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场所的执法检查,发现销售禁用渔具、禁渔期或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移交抚仙湖湖泊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四)沿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五)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垂钓的,由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钓具和渔获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抚仙湖垂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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